律协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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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办案指引
河南省律师承办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律师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有关案件的执业犯罪行为,提高律师主办机动车
辆保险有关案件的服务质量、严防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遵从
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河南省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执业规则,制订本提示。
第2条本指引所称的机动车辆保险纠纷相关案件,是指涉及机动车辆保险各险种的,
以保险合同纠纷或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为案由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简称车险案件。
第3条律师主办车险案件,应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奋勤勉,
秉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护法律的恰当实行。
第4条律师承办车险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
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5条律师主办车险案件,应当激进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按有
关规定应当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呈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的除外。
第6条本指引旨在为河南省执业律师承办车险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及借鉴,并非
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承办车险案件中参考。
第一章案件立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条律师主办车险案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拒绝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在立案案件前要依法展开利益
冲突审查,同意立案后应面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代理合约,明晰委托代理事项。
第8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应当与委托人进行面谈,制作详细的
接待笔录。
接待笔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8.1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审级等;8.2被招待人的身份情况,与案
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8.3被招待人了解的基本案情;
8.4被接待人能够提供的与所介绍案情有关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及证据情况;
8.5被招待人对聘用律师的基本建议;8.6招待律师对被招待人的风险提示信息;
8.7接待律师对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的释明及被接待人对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选择;
8.8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合约的签定;
8.9被接待人对接待笔录内容的阅读、补充与确认。
第9条律师承办车险案件的具体受理程序应符合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布的《河南省律师业务受理规范》,收费程序应当按照司法部令第87号《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办理。
第二节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的立案
第10条律师承办车险案件的过程中,按照委托人身份的不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主要包括代理当事人向保险公司
主张有关权利的案件、代理保险公司败诉(裁)的案件、代理保险公司向有关当事人主张有关权利的案件、代理有关当事人就保险公司的有关权利主张败诉(裁)的案件等;按照化解纠纷的程序及阶段的相同,主要包含一审案件、二审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以及提出申请撤消仲裁判决的案件等。
第11条律师在受理委托人系权利主张者的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时,应首先对如下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地了解和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如何受理。
11.1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与否已经立案立案以及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
例如一审尚未立案,应当审查诉讼时效与否期满;例如系二审、行政诉讼和提出申请撤消仲裁判决的尚未立案的案件,还应付有关法定期限与否期满展开审查。
11.2委托人是否持有以事故车辆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单;11.3保险单上记载的被保险人是否为拟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委托人或委托人拟列为被告(被申请人)的主体;
11.4保险单记述的顺保险种及对应的保险金额与否与委托人的主张一致;
11.5委托人述称的事故是否属于与保险单所载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事故,以及该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11.6保险单上记述的争议化解方式与委托人拟将挑选的权利主张方式与否一致;
11.7是否还存在其他直接影响律师立案受理的事实和证据。
律师在展开上述审查时例如辨认出因诉讼时效或其他法定期限期满、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不属于顺保险种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事故无此保险期限内、存有主管与统辖争议等情形而不必立案或应暂缓立案时,应当及时知会委托人,并可以建议委托人补足有关证据后择机立案。
第12条律师在受理委托人系被主张权利者的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
如系二审、再审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则应根据诉讼地位的不同而要求其提供一、二审判决书、上诉状、再审申请书、仲裁裁决书、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如系委托人拟作为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或者撤销仲
裁裁决申请人启动相关程序的案件,还应审查相关法定期限。
若存在法定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则不应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以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索赔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的立案第13条律师在办理车险案件过程中,按照当事人身份的相同,以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索赔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主要存有代理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主张权利的案件、代理被保险人等肇事一方败诉的案件和代理保险公司败诉的案件等;按照诉讼阶段的相同主要包含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等。
第14条律师在受理委托人系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主张权利的以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时,应首先对如下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地了解和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如何受理。
14.1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与否已经立案立案以及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
例如一审尚未立案,应当审查诉讼时效与否期满;例如系则二
审、再审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尚未立案的案件,还应对相关法定期限是否届满进行审查。
14.2委托人与否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述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14.3事故车辆是否投保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保险人、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以及保险期限等与委托人拟提出的主张是否一致;
14.4拟将被提出诉讼诉讼的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对事故车辆与否存有适当的利害关系;
14.5委托人拟选择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14.6是否还存在其他直接影响律师立案受理的事实和证据。
律师在进行上述审查时如发现因诉讼时效或其他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不属于承保险种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事故不在保险期限内、不属于委托人拟立案的法院管辖等情形而不宜受理或应当暂缓受理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可要求委托人补充相关证据后再行受理。
第15条律师在立案委托人系则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等其他主体败诉的案件时,应当建议委托人提供更多起诉状。
例如系二审或者行政诉讼案件,则应当根据诉讼地位的相同而建议其提供更多一、二审起诉书、上诉状、行政诉讼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例如系委托人拟将上诉人、行政诉讼申请人启动有关程序的案件,还应当审查有关法定期限。
若存有法定期限已经期满的情形,则不该立案并表明理由。
第二章证据的收集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