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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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支持系发展转型,促进各产业集团现有业务及新业务发展壮大,保证新拓地域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和企业文化的传承,鼓励系内优秀人才积极报名参加经营发展外拓,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原则
在未来两至三年内,将从一家河北省域公司发展成为全国化公司,人才使用也将进行全国性统筹,驻外概念将逐渐淡化,人员派驻为阶段性安排,随着公司的成熟人员也将逐渐本地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及各产业集团异地事业部或公司。
第二章驻外员工界定
第四条驻外员工定义
驻外员工指由控股公司及所在集团统一安排,需要外派至异地公司,且外派公司所在地与家庭所在地、招聘所在地不一致的员工。
第五条驻外员工范围
1.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部门长的职能经理及经所在集团审批同意临时抽调的其他岗位人员。
2.除上述岗位外的职能经理及普通员工原则上在当地招聘,不得外派。
第六条筹备员工
1.新公司在初始拓展期间,所在集团可外派优秀员工组建筹备团队,帮助新公司开展前期组建工作,但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筹备团队成员原则上为司龄1年以上的核心关键岗位员工。
第三章驻外员工管理
第七条驻外基本信息确认
驻外人员由控股公司、产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确认。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填写《驻外人员资格审批表》(附件1),将符合驻外条件的人员提报集团(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总裁批准。
第八条驻外期限
1.异地公司应有意识进行人员结构本地化设计,所有驻外人员有责任在当地招聘并培养接班人。
2.驻外人员在外派时应明确驻外期限,驻外期限最短为一年,驻外人员在单一异地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劳动关系管理
驻外人员劳动关系属地管理,与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筹建外援人员劳动关系仍由原所在公司负责。
第十条社保缴纳
驻外人员在原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集团统一代缴,费用由所在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
各产业集团建立《驻外员工管理台账》(附件2),明确姓名、驻外单位、岗位、地点、补贴、探亲福利、其他福利等内容。
第十二条考勤管理
驻外员工考勤执行派驻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期满管理
1.驻外员工期满前一个月,由控股公司、产业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组织岗位评估,在征询驻外员工本人是否继续驻外意见后,结合异地公司经营和集团工作需要,确定期满后工作岗位,出具《驻外员工外派期满岗位通知单》(附件2);如继续在异地工作,即视为本地员工管理
2.筹备团队员工在筹备期结束前两周内,由所在集团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集团工作需要,决定期满后工作岗位。
第四章驻外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异地生活津贴福利
1.驻外人员和筹备人员享有异地生活津贴。
开始时间:正式调动外派之日如在当月15日前(包括15日),当月享受整月异地生活津贴;正式调动外派之日如在当月15日后,当月享受半个月异地生活津贴。
结束时间:正式调回之日如在当月15日前(包括15日),当月享受半个月异地生活津贴;正式调回之日如在当月15日后,当月享受整月异地生活津贴。
2.在2016年《第一财经周刊》公布的城市分级基础上,参考当地租房价格,制定不同层次的异地生活津贴标准,以保证外派的适用性。
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元/月
一线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新一线城市:天津、苏州、宁波、南京、成都、杭州、武汉、重庆、西安、长沙、青岛、沈阳、大连、厦门、无锡
二线/三线城市:其他省会城市、唐山、邯郸、开封
四线/五线城市:邢台、承德、沧州、滨州
新进驻未分类城市人员异地生活津贴由所在集团评估后参考上述分类标准确定。
4.异地生活津贴的发放
(1)异地生活津贴随工资发放;
(2)所在单位办公地点不允许员工住宿;
(3)各产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外派人员异地生活津贴标准。
第十五条探亲福利
1.驻外人员外派满3个月可享受带薪探亲休假,每季度2天,按规定流程审批后方可休假;探亲假以整年计,非自然年,年度内可累计使用;带薪探亲休假时间包含途中所用时间。
2.带薪探亲休假不得与法定节日假、年休假连休,特殊情况经所在公司第一责任人审批(公司第一责任人由集团总裁审批),获批准后方可连休。
3.费用报销
驻外人员每两月可报销一次实际发生的探亲往返交通费,超过报销次数的公司将不予报销。
驻外人员探亲往返交通费可报销费用包括:实际探亲期间长途汽车票、火车票(可报销不高于火车高铁票价的飞机票);自驾车探亲的可报销过路费、过桥费和加油费;不可报销其他票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
探亲休假可报销交通费标准、自驾车规定及交通费报销手续按照所在产业集团规定执行,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体检福利
1.驻外高级管理人员可在所在地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参考在石高级管理人员体检项目,由所在产业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门询价后组织安排。
一年一次。
2.驻外职能经理可由所在产业集团参考高级管理人员体检项目,组织安排体检。
第五章职业发展与提升
第十七条驻外人员自外派之日起,自动进入控股公司或集团相应层级的后备人才梯队,同等条件下优先提升。
第十八条为提升驻外人员职业技能,应不定期对驻外人员采取岗位轮换,岗位轮换采取同岗位等级异地之间轮换、异地岗位提升等方式。
第十九条驻外人员的培训培养,纳入领导力学院或集团后备干部培养方案,重点定期跟踪、持续关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董事局批准后,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系驻外员工管理指导意见》(新联投字[2017]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驻外人员资格审批表
公司:填表时间:年月日
附件2:
驻外员工外派期满岗位通知单
年号根据《驻外员工管理办法》规定, %驻外期满,经控股公司/产业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组织岗位评估、征询本人是否继续驻外意见,结合异地公司经营和集团工作需要,对外派期满后岗位通知安排如下:
□继续外派,则参照《驻外人员资格审批表》内容,明确外派各项信息。
□结束外派,新的工作岗位安排如下:
1.工作岗位:公司部门岗位。
2.报到日期:年月日
公司/集团
年月日
附件3:
驻外员工管理台账
驻外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支持系发展转型,促进各产业集团现有业务及新业务发展壮大,保证新拓地域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和企业文化的传承,鼓励系内优秀人才积极报名参加经营发展外拓,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原则
在未来两至三年内,将从一家河北省域公司发展成为全国化公司,人才使用也将进行全国性统筹,驻外概念将逐渐淡化,人员派驻为阶段性安排,随着公司的成熟人员也将逐渐本地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及各产业集团异地事业部或公司。
第二章驻外员工界定
第四条驻外员工定义
驻外员工指由控股公司及所在集团统一安排,需要外派至异地公司,且外派公司所在地与家庭所在地、招聘所在地不一致的员工。
第五条驻外员工范围
1.驻外员工范围为核心团队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部门长的职能经理及经所在集团审批同意临时抽调的其他岗位人员。
2.除上述岗位外的职能经理及普通员工原则上在当地招聘,不得外派。
第六条筹备员工
1.新公司在初始拓展期间,所在集团可外派优秀员工组建筹备团队,帮助新公司开展前期组建工作,但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筹备团队成员原则上为司龄1年以上的核心关键岗位员工。
第三章驻外员工管理
第七条驻外基本信息确认
驻外人员由控股公司、产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确认。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填写《驻外人员资格审批表》(附件1),将符合驻外条件的人员提报集团(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总裁批准。
第八条驻外期限
1.异地公司应有意识进行人员结构本地化设计,所有驻外人员有责任在当地招聘并培养接班人。
2.驻外人员在外派时应明确驻外期限,驻外期限最短为一年,驻外人员在单一异地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劳动关系管理
驻外人员劳动关系属地管理,与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筹建外援人员劳动关系仍由原所在公司负责。
第十条社保缴纳
驻外人员在原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集团统一代缴,费用由所在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
各产业集团建立《驻外员工管理台账》(附件2),明确姓名、驻外单位、岗位、地点、补贴、探亲福利、其他福利等内容。
第十二条考勤管理
驻外员工考勤执行派驻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期满管理
1.驻外员工期满前一个月,由控股公司、产业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组织岗位评估,在征询驻外员工本人是否继续驻外意见后,结合异地公司经营和集团工作需要,确定期满后工作岗位,出具《驻外员工外派期满岗位通知单》(附件2);如继续在异地工作,即视为本地员工管理
2.筹备团队员工在筹备期结束前两周内,由所在集团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集团工作需要,决定期满后工作岗位。
第四章驻外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异地生活津贴福利
1.驻外人员和筹备人员享有异地生活津贴。
开始时间:正式调动外派之日如在当月15日前(包括15日),当月享受整月异地生活津贴;正式调动外派之日如在当月15日后,当月享受半个月异地生活津贴。
结束时间:正式调回之日如在当月15日前(包括15日),当月享受半个月异地生活津贴;正式调回之日如在当月15日后,当月享受整月异地生活津贴。
2.在2016年《第一财经周刊》公布的城市分级基础上,参考当地租房价格,制定不同层次的异地生活津贴标准,以保证外派的适用性。
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元/月
一线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新一线城市:天津、苏州、宁波、南京、成都、杭州、武汉、重庆、西安、长沙、青岛、沈阳、大连、厦门、无锡
二线/三线城市:其他省会城市、唐山、邯郸、开封
四线/五线城市:邢台、承德、沧州、滨州
新进驻未分类城市人员异地生活津贴由所在集团评估后参考上述分类标准确定。
4.异地生活津贴的发放
(1)异地生活津贴随工资发放;
(2)所在单位办公地点不允许员工住宿;
(3)各产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外派人员异地生活津贴标准。
第十五条探亲福利
1.驻外人员外派满3个月可享受带薪探亲休假,每季度2天,按规定流程审批后方可休假;探亲假以整年计,非自然年,年度内可累计使用;带薪探亲休假时间包含途中所用时间。
2.带薪探亲休假不得与法定节日假、年休假连休,特殊情况经所在公司第一责任人审批(公司第一责任人由集团总裁审批),获批准后方可连休。
3.费用报销
驻外人员每两月可报销一次实际发生的探亲往返交通费,超过报销次数的公司将不予报销。
驻外人员探亲往返交通费可报销费用包括:实际探亲期间长途汽车票、火车票(可报销不高于火车高铁票价的飞机票);自驾车探亲的可报销过路费、过桥费和加油费;不可报销其他票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
探亲休假可报销交通费标准、自驾车规定及交通费报销手续按照所在产业集团规定执行,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体检福利
1.驻外高级管理人员可在所在地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参考在石高级管理人员体检项目,由所在产业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门询价后组织安排。
一年一次。
2.驻外职能经理可由所在产业集团参考高级管理人员体检项目,组织安排体检。
第五章职业发展与提升
第十七条驻外人员自外派之日起,自动进入控股公司或集团相应层级的后备人才梯队,同等条件下优先提升。
第十八条为提升驻外人员职业技能,应不定期对驻外人员采取岗位轮换,岗位轮换采取同岗位等级异地之间轮换、异地岗位提升等方式。
第十九条驻外人员的培训培养,纳入领导力学院或集团后备干部培养方案,重点定期跟踪、持续关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董事局批准后,自年月日起执行。
《系驻外员工管理指导意见》(新联投字[2017]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驻外人员资格审批表
公司:填表时间:年月日
附件2:
驻外员工外派期满岗位通知单
年号根据《驻外员工管理办法》规定,驻外期满,经控股公司/产业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组织岗位评估、征询本人是否继续驻外意见,结合异地公司经营和集团工作需要,对外派期满后岗位通知安排如下:
□继续外派,则参照《驻外人员资格审批表》内容,明确外派各项信息。
□结束外派,新的工作岗位安排如下:
1.工作岗位:公司部门岗位。
2.报到日期:年月日
公司/集团
年月日附件3:
驻外员工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