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存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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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存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存放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档案利用价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电子档案存放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电子档案存放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按照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网络化的档案管理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程监控、可溯源和定期检查
的要求。
第三条电子档案存放管理实行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谁监控、谁维护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存放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电子档案存放管理应当充分保障电子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用性,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稳定、及时和高效的进行存储、检索、共享和利用。
第五条电子档案存放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并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和技术更新。
第三章电子档案的存储和保管
第六条电子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用专业化的存储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安全可靠。
第七条电子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应当分级分类,按照电子档案的重要性和保密等级,确定不同的存储和保管标准,并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电子档案存储设备和存储介质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和介质的安全和稳定,及时清理和整理存储介质,预防和避免故障和损坏。
第九条电子档案存储设备和存储介质应当设有完善的备份和灾难恢复措施,备份工作应当经常性进行,确保电子档案的可靠备份和灾难恢复能力。
第四章电子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检索和利用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检索平台,提供方便、快捷和准确的检索功能,满足不同用户的检索需求。
第十一条电子档案的利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权限,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同时方便和便捷的供应给合格用户进行查阅、复制和下载。
第十二条电子档案利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档案保护的原则,不得将档案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不得对档案信息进行删除、篡改和污染。
第五章电子档案的传输和共享
第十三条电子档案传输和共享应当遵循安全性和合法性的原则,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合法共享。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的传输和共享应当明确传输渠道和方式,建立合作协议和技术保证制度,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输和及时共享。
第十五条电子档案的传输和共享应当严格控制权限范围和数据内容,制定完善的传输和共享规则,防范档案信息的丢失和泄露。
第六章电子档案的销毁和归档
第十六条电子档案按照规定的存活期限和依据档案鉴定标准和鉴定结果,建立完整的档案销毁和归档程序和标准,进行合法有效的销毁和归档处理。
第十七条电子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程序规定,经过严格审批和公示程序,确保档案销毁工作的合法、规范和有效。
第十八条电子档案的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设立专门的档案归档库,确保归档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档案信息的长期保存。
第七章电子档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电子档案存放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和管理机制,设立电子档案管理委员会和档案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电子档案存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电子档案存放管理应当定期对档案存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电子档案存放管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存放管理档案和信息数据库,确保档案信息的全面、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章电子档案存放管理的责任和制度
第二十二条电子档案存放管理的责任应当明确,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电子档案存放管理的责任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档案管理能力,加强团队协作和信息共享。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电子档案存放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电子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电子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