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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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
政策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02
•【字号】苏府[2010]111号
•【施行日期】2010.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
意见
(苏府〔2010〕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整体优势,促进居民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居民医疗保险。

符合《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参保条件的人群,除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全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

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并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简称老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简称重症残疾人)。

(三)在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简称中小学生)。

(四)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简称少儿)。

(五)本市市区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简称大学生)。

(六)根据苏府〔2004〕139号文件、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简称征地保养人员)。

(七)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简称失业人员)。

(八)符合《市政府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苏定居老军工实行生活困难补贴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府〔2008〕96号)规定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苏定居“老军工”(简称“三线人员”)。

三、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分别为:
(一)参保个人和家庭缴费。

(1)老年居民和“三线”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00元;
(2)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3)大学生每人每年缴纳80元;
(4)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不足10年,无养老金与医疗保障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80元。

(二)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三)政府财政补助。

政府财政对参保老年居民、中小学生与少儿、大学生和“三线”人员按平均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补助后的实际筹资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约590元、490元、470元和590元。

对重症残疾人等免缴对象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四)征地保养人员由国土管理部门在征地时按每人15000元标准一次性从征地成本中划拨。

四、参保大学生在享受门诊特定项目与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增加门诊医疗补助待遇:参加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统一发放《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险卡》(统称就医凭证),参保大学生持就医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50%的医疗补助。

五、除上述政策外,居民医疗保险各类参保对象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结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结算年度起执行。

各县级市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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