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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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事不再理法律如何规定
民事诉讼是由《民事诉讼法》进⾏管理的。
民事诉讼可以为⾃然⼈的各类事项纠纷提供了解决的⽅式。
民事诉讼所涉及的知识点多,技术性规范多,强制性规范多,内容不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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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事不再理法律如何规定
是否⼀事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经常遭遇的问题,⽽且不仅在民事诉讼,在仲裁程序适⽤中也同样会遭遇这⼀问题。
⼀事再理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在民事司法中实际存在⼀事不再理这样的禁⽌性规范。
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这⼀规范,但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法院通常将“⼀事不再理”视为⼀项关于审查起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的原则。
在⼀些法院的裁判⽂书中已将⼀事不再理作为认定、裁决当事⼈诉讼请求和主张的⼀种根据。
《民事诉讼法》在学理上可以将起诉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起诉的积极条件,是指当事⼈的起诉必须具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就是关于起诉积极条件的规定。
例如,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明确的被告、属于法院主管以及受诉法院管辖等。
所谓起诉的消极要件(有学者认为属于诉讼障碍),是指当事⼈的起诉不得具有的情形,⼀旦存在此种情形,该起诉便属于不合法。
积极条件的特点是必须全部具备,消极条件是只要具备其中之⼀,便构成起诉不合法,法院将不予受理。
⼀事不再理就是起诉的消极条件之⼀。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事不再理原则,但从《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可部分推出⼀事不再理原则。
该项规定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的案件,当事⼈⼜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百四⼗七条明确了属于重复起诉的前提条件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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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民事诉讼⼀般有证据,⼀审程序,撤诉,延期审理,诉讼中⽌与终结,反诉与诉,简易程序等等内容。
民事诉讼是有⼀定规范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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