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超期根据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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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超期是指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已经到达,但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晚于合同规定的日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确定责任方
施工合同超期责任的确定,应首先分析超期的原因。

如果超期是由于发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如设计变更、资金不到位、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等,那么发包方应承担延期责任。

如果超期是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如施工管理不善、施工方案不合理、施工人员不足等,那么施工方应承担延期责任。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在施工合同超期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赔偿损失
施工合同超期给发包方或者施工方造成了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超期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临时设施费等。

如果超期严重影响了发包方的利益,造成发包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工程,那么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违约金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4. 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方或者施工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 协商解决
施工合同超期问题时,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新的竣工日期,并按照新的竣工日期履行合同。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那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施工合同超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处理施工合同超期问题时,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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