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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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1]107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4
【实施日期】2011.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1〕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江苏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1〕45号),制定《扬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扬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全市从4月下旬起至2011年底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同时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下,通过整顿工作,使各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添加剂行业的自律意识显著加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对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查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
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
重点。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大自检频次。
3、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