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 股东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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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东担保协议
1. 背景
本文档旨在规定投资方与股东之间的股东担保协议,以保障投资方的权益和风险控制。
本协议适用于投资方与股东之间的股权投资交易,并旨在确保投资方在公司内部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够获得足够的救济和保障。
2. 定义
2.1 投资方
指向被投资公司注资并持有公司股权的个人或实体。
2.2 股东
指公司的股东,包括已存在的股东和新加入的投资方。
2.3 公司
指接受投资方注资并发行股权的公司。
3. 保证范围
3.1 主债权保证
股东保证承担由于投资方追索和实行产生的主债权。
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出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等。
3.2 担保顺序
股东担保责任优先于公司其他债权人的任何债权。
3.3 担保期限
股东的担保期限与投资方的债权期限一致。
4. 担保方式
4.1 质押股权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以质押的方式提供给投资方,作为债权人的担保。
4.2 评估与质押
股东应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质押的股权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股权价值,并将该价值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
4.3 变更权属
在发生债务违约情况下,若投资方要求,股东应按照约定将质押的股权转让给投资方。
5. 风险事件与救济
5.1 风险事件
•公司的破产或清算;
•公司丧失盈利能力或经营连续性;
•公司违反了与投资方达成的协议;
•公司的股权发生变更。
5.2 投资方救济权利
对于上述风险事件的发生,投资方享有以下救济权利:•要求股东提供额外担保或质权;
•要求股东履行合同义务;
•要求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
•要求提前追偿或解除合同。
6. 违约及解除
6.1 违约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股东违约:
•股东不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担保或质权;•股东违反了任何与投资方达成的合同;
•股东的行为损害了投资方的利益。
6.2 解除协议
一旦股东发生违约行为,投资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股东返还已发放的款项。
7. 争议解决
双方一致同意,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将提交至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8.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执行。
9. 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协议约定之期间内持续有效。
以上为《投资股东担保协议》的正式文档,旨在确保在投资过程中保障投资方的权益和风险控制。
该协议规定了股东提供担保的范围、方式和期限,明确了股东违约情况下的解除协议和投资方的救济权利。
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同时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和执行。
投资方和股东在签署本协议前应详细阅读并理解协议的内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与补充。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投资方能够在公司内部风险事件发生时得到足够的救济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