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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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正文: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开展新农保工作。
现就做好新农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缴费标准及办法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四、建立个人账户
各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金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资金和利息;政府补贴资金和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已开展新农保的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未开展新农保的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选择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转由财政补贴资金支付。
参保人身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本息合计),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首次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准日为2011年7月1日),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七、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并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
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财政补助
新农保参保人员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及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承担。
参保人员缴费补贴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为10%,县(市)区财政承担90%。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
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为10%,县(市)区财政承担70%。
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央、省财政补贴80%,余额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0%;今年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承担30%,市级财政承担30%,县(市)区财政承担40%,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后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
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
市财政设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方便各县(市)区征收和管理,县(市)区设立新农保资金征收过渡户,月末连同县(市)区配比的补贴资金从过度户清零上解至市资金专户。
市新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上报的缴费明细,分别记账、核算。
每年初,市和县(市)区财政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达到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民缴费及财政补贴额共同编制个人账户支付预算,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基金监督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对基金和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对冒领基础养老金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农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经办管理服务
市政府决定成立代市长都本伟为组长,常务副市长裴伟东为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为成员的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新农保的行政管理工作。
要加强管理与经办机构建设,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服务资源,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新农保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农保的行政管理工作。
要建立全市统一的独立的新农保工作经办机构,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人员,村配备代办员,负责经办新农保业务。
新农保经办费用(含村级代办员所需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健全基金、稽核和信息公开等内控制度。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农村社会和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较强。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开展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同时,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附件:葫芦岛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葫芦岛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都本伟代市长
副组长:裴伟东常务副市长
成员:刘成利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柏青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郝建军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永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关爱华市编办副主任
张国成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大海市监察局副局长
谭玉敏市财政局副局长
董伟建市审计局副局长
夏长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学峰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郝建军兼任。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