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安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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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安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7.31
•【字号】泰政字〔2015〕46号
•【施行日期】2015.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安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
泰政字〔2015〕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2015〕6号),市政府组织编制了《泰安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市直部门(单位)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42项,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市编办负责将《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泰安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
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今后确需新设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