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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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历史
1953年1月8日
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对我国统计系统的建立和统计工作的开展起了决定性作用。
1962年4月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各级统计部门在业务、编制、干部和经费上由国家统计局实行“一垂三统”,史称“四四决定”。
1963年3月18日
国务院发布《统计工作试行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单设统计机构,各地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建立涵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国家统计指标体系。
1979年10月20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统计工作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作了明确指示,对我国社会主义统计工作的建立和发展,起了极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1983年12月8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成为我国第一部也是目前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
《统计
法》的颁布有效地保障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弥补了我国法律体制的空白,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开始走上法治轨道。
1984年1月6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是国务院为了贯彻执行《统计法》,加快统计工作现代化步伐,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发布的重要文件。
1987年2月15日
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一部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法规,对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统计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1996年5月15日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修正。
2009年6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修订,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5月28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统计法实施条例》是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建立现代统计调查
体系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时至今日,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统计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