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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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程设置
《经济法》安排课内时数26学时,课外实践2学时, 由于时间关系主要安排以下内容: 1. 经济法概述。内容包括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 象、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律关系。 2. 市场运行法。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 3.市场管理法。内容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 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 宏观调控法。内容包括税法。
股东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 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 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首次 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 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 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 开临时会议。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 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分类
1.股东责任:无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和两合公司 2.公司间的从属关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二、公司法 1.概念 2.特征 1)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 2)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3)体现着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结合 4)体现着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结合 5)是一种国际性的国内法 3.原则 1)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2)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股东在享有权利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依 法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出资额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 抽回出资;依法补交出资差额;章程规定的其他 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 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章。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 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 号。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1.经济法律法规 2.经济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运行
三、研究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方法
具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更好地掌握 这门课程具有重要意义。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原则和方法。 2.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 则和方法。 3.坚持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比 较研究的方法、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及逻辑与语义分析 等方法。
(三)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登记。 3.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 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 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 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二)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依照法律 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 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权利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 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 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 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 和支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 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 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 定。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 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 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 由股东选举产生,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 《公司 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到 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 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 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知识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语源 2.经济法的概念的发展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概念 2)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发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 4)社会保障关系 二、经济法的地位 1.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部门? 2.经济法与相邻法部门的关系
(四)经理 (五)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的常设机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 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 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 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出资 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 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 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 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 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 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 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 3.客体(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1.概念 2.法律事实1)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2)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第二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 (一)概念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股东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 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2.特征:1)募股集资的封闭性 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 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经济法
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及特点
1.经济法学是一个新兴学科。法学是在奴隶社会时期发 展起来的,而经济法学则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上 垄断的时代,到了20世纪初,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 后才形成的。相对于法学几千年的发展历史,经济法学 应当算是一个新兴学科。 2.经济法学是一个发展中的学科。任何一个学科都不是 一个封闭的体系,经济法学也一样,随着实践的不断发 展,其内容也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3.经济法学是一个边缘学科。经济法学是一个介于经济 学和法学之间、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 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 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 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 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 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 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 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 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 资者,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理者等权利。具体权利如下:参加股东会并根 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 会、监事会成员;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依法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权转让或者获取转 让出资;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 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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