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所基本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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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所基本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动全省司法所依法行政、规范履职、高效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司法所。

第三条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一线平台。

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在司法所人员管理、职责分工、经费保障、装备配备、设施保障等方面分工明确,配合有力,建立健全良好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司法所承担以下职能:
1.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3.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4.按照县(市、区)司法局授权,指导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监管。

5.组织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6.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7.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街道)依法行政、依
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9. 领导和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建设及工作开展。

10.完成县(市、区)司法局部署的任务和乡镇(街道)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有关任务。

第二章业务规范
第一节人民调解工作
第五条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1.指导督促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选举、依法开展调解活动。

2. 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将矛盾纠纷调解情况录入人民调解信息系统。

3.指导检查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

4.对辖区内人员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对人民调解员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5.每季度对辖区内人民调解案件质量进行1次以上检查。

6. 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调解员发放个案补贴。

7.对辖区内成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进行宣传表彰,或推荐给上级机关进行宣传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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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1.建立网格单元,明确基础网格单元、责任网格单元和独立网格单元具体责任,明确网格长、网格人民调解员、网格信息员工作责任。

2.收集处理网格员日常巡查了解的矛盾纠纷信息。

3.每周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排查,重点时期、重点地区实行滚动排查。

4.收集汇总报告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第七条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情况。

1.每日召开1次矛盾纠纷碰头会,对辖区内前1日矛盾纠纷发生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相应处置。

2.每周召开1次矛盾纠纷情况分析研判会,分析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掌握本辖区内矛盾纠纷数量、性质、类型、化解情况,并对发展趋势作出预判,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对重大突发矛盾纠纷随时研判。

3.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按照矛盾纠纷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程度、紧急情况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划分红、黄、绿三级预警等级,制定相应化解预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4.严格执行矛盾纠纷“零报告”、直报等制度。

第八条参与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1.听取纠纷当事人陈述,了解纠纷情况,制作谈话笔录。

2.根据需要,走访现场目击者及其它证人,做好调查取证工
作,制作调查笔录,并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4
关退还委托函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接受社区矫正。

1.司法所应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及时准确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登记和宣告工作。

2.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并将其个人详细信息输入江苏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开展社区矫正。

1.建立矫正小组。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3个工作日内,建立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矫正小组组长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担任,成员包括,社区民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代表、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

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2.制订矫正方案。

司法所应当在宣告执行后5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制订矫正方案。

司法所每季度评估矫正方案实施效果,根据需要予以调整。

3.实行分级管理。

对宣告执行后3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3个月期满后,司法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运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后实施;分级管理按季度实施,期满后,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司法所调整等级,
但拟调整为宽松管理的,应当报县(市、区)司法局批准。

4.办理外出请销假。

司法所收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外出申请后,按照请假流程及时办理,对符合条件、外出时间在7天以内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所批准,报县(市、区)司法局备案;外出时间7天以上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司法局批准。

对批准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发放准假通知书,写明社区服刑人员姓名、外出事由、期限和目的地;情况紧急的,司法所可以向社区服刑人员电话告知准假决定,并记录在案;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返回居住地的,司法所应在24小时内办理销假手续。

5.办理居住地变更。

司法所收到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申请后,3个工作日之内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迁居地司法局同意落实监管后,司法所将材料移交县(市、区)矫正机构,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

6.组织教育学习。

采取集中教育、分类教育、专题教育和个别教育等形式,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学习。

7.组织社区服务。

依托社会资源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务场所,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8.开展心理矫正。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开展心理矫正;在入矫教育阶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评估;对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条件的司法所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和心理治疗等。

9.开展定期走访。

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村(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和生活、工作、学习情况。

对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半月走访1次;对普通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走访1次;对宽松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一个半月走访1次;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

10.组织考核。

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解除和终止矫正。

1.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村(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2.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当日,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3.及时与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三节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三条做好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专题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做好法律援助来电、来访群众接待服务工作。

1.接待人员应仔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认真询问案情,并根据法律、法规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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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所需全部材料,并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3.接待人员应当就申请法律援助过程制作谈话笔录。

4.接待人员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权利、义务和风险,发出《法律援助告知书》。

第十五条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1.司法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确需聘请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协助其向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2.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司法所应引导受援人与县(市、区)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指导受援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指导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在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5日内对受援人进行回访。

第十七条定期对辖区内法律援助联络员开展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十八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上报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和总结法律援助方面的典型案件。

第四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省市县统一部署的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每年组织1次以上走访服务辖区内企业专题活动,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指导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规范化建设,每半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1次以上指导检查。

第二十一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监督,每半年对其执业情况进行1次以上检查;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投诉,自接到群众投诉来电来信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负责对业绩突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的初审工作。

第五节安置帮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做好服刑人员信息对接工作。

1.做好新入监人员基本信息及未成年子女信息核查工作。

司法所应当在监所录入本辖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与未成年子女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反馈工作,特殊情形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2.做好预释放人员衔接回执发送工作。

司法所应当在监所录入本辖区预释放人员监所服刑表现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发送衔接回执信息。

第二十四条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工作。

1.落实“必接”工作要求。

对有重新犯罪倾向、“三无”、涉10
黑涉毒涉枪、邪教类犯罪、刑满释放时未满18周岁等人员,司法所应立即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报告,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派人将其接回。

2.指导建立帮教小组。

指导村(社区)成立帮教小组,督促帮教小组对帮教对象落实帮教措施。

3.建立个人档案。

司法所从接收刑满释放人员之日起5日内,应摸清其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同时完善其个人基本信息,与监所部门发放的通知书一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工作。

1.做好就业推荐工作。

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刑满释放人员,协调人社部门给予免费求职登记,符合条件的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提供免费职业指导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2.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协调人社部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重点帮扶等就业援助政策。

对农村籍刑满释放人员,协调落实原有责任田(林)。

3.做好创业扶持工作。

鼓励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符合条件的,协调税务工商等部门,落实国家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信贷支持。

第二十六条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工作。

1.协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帮教对象,协
调民政部门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2.协助落实社会保险政策。

对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前已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鼓励和帮助其继续参保;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引导其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参加了各类社会保险,且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帮助其争取保障措施及时兑现;对服刑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安置和帮扶。

3.协助落实救助管理措施。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安置帮教对象,帮助协调落实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

第二十七条做好安置帮教对象社会帮教工作。

1.开展重新犯罪危险性评估。

对辖区内一般刑满释放人员每季度,重点刑满释放人员每月开展1次重新犯罪危险性评估。

2.落实分类帮教措施。

对低、中危人员每季度走访1次;对高危人员,由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落实管控措施,每月走访1次,及时记录在案,如遇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特殊时期,及时开展专题评估,落实重点管控工作。

3.开展延伸帮教工作。

参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与监所联合开展的各类延伸帮教活动;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实行动态排查、跟踪走访、重点帮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监护、就学、生活等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创建乡镇(街道)就业基地。

在辖区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建立乡镇(街道)刑满释放人员
就业基地,为有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工作岗位。

第六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1.根据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制定“法律六进”年度实施方案,纳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整体工作。

2. 组织法律进机关活动,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每半年为中心组上1次以上法治课,每年至少开展1次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培训考核。

3. 组织法律进企业活动,指导企业开展学法活动,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职工法律学校,落实师资开展授课,每年为辖区内企业负责人上1次以上法治课。

4.组织法律进村(社区)活动,指导村(社区)搞好法治宣传栏、法治学校、法律图书角建设,指导村(社区)每季度1次以上专项法律法规宣传;每年为村(社区)群众上1次以上法治课。

5.组织法律进学校活动,指导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建立普法制度,指导参与师生学法活动,指导监督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普法工作,每半年为辖区内各小学学生上1次以上法治课。

6.组织法律进单位活动,指导辖区内各单位,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每年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1次以上。

第三十条组织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

1.指导村(社区)对照国家、省、市等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目
标、要求、标准,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2.指导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做好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申报。

3.对已经评为国家、省、市等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社区)进行后续跟踪指导,每半年进行1次以上检查。

第三十一条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有针对性的主题日、宣传日、纪念日集中普法活动。

第七节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参加相关工作协调会,了解相关工作进度,及时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三条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街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完成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根据县(市、区)司法局或乡镇(街道)安排,组织或参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调处化解。

第三十六条应对重大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或突发事件时,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引导、宣传,妥善处理事件,消除不稳定因素。

第三十七条根据县(市、区)司法局安排,做好特殊人员的稳控,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主动关心特殊人员的学习、工
作、生活,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困难。

第三十八条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做好相关法律、政策的咨询、解答,以及引导指导工作。

第三章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村(社区)
司法行政服务站建设规范
第一节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第三十九条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是乡镇(街道)司法所面向辖区内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窗口。

第四十条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司法所建立,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在司法所或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心设置在司法所的,可根据司法所人员配备情况,设立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多个服务窗口,设在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的,可设立综合窗口,接待分流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服务事项。

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长兼任,负责本中心和本辖区司法行政服务站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中心服务人员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及专职公共法律服务社工组成。

第四十二条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根据场所情况,
在服务场所墙上规范设置司法行政徽章、“12348”标识;中心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群众办事指南,并根据场地实际采取上墙、桌面台牌、移动展板等形式对外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人员信息及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中心实行“柜台式”服务模式,区域化功能设置和首问负责制;中心应配备电脑、电话、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能够为群众提供“实体+网络”服务。

第四十三条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承担以下主要职能:
1.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2.简易法律文书代拟和合同指导。

3.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法律援助或减免费法律服务。

4.矛盾纠纷调处。

5.公益性、突发性社会事务综合法律服务。

6.其它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第二节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
第四十四条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以下简称司法站)是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和服务在村(社区)的延伸,是司法所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十五条司法站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现有服务平台建立,有条件的可以单独设立;司法站统一命名为“XX乡镇(街道)XX村(社
区)司法行政服务站”;司法站应公示服务内容及工作流程、服务人员等,服务人员公示应包含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司法站实行首问负责制,有条件的司法站可以实行“柜台式”服务模式,区域化功能设置;司法站应配备电脑、电话、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能够为群众提供直接服务、指引服务和协助服务。

第四十六条司法站服务人员由司法所人员、社会工作者、驻村(社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职调解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辅导员、法治宣传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司法站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1.为基层群众提供基本的公共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指引、矛盾纠纷调解等,同时协助做好群体性案件、疑难复杂纠纷以及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处置工作。

2.向村(居)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3.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教育帮扶工作。

4.为村(居)委员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5.协助落实“一村(社区)一顾问”制度。

6.开展法律服务需求及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时反馈基层组织及群众法律需求情况及意见建议。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建立学习培训制度。

每周组织1次以上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四十九条建立公开公示制度。

司法所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办事流程等应当在司法所显著位置公开公示。

第五十条建立分析研判报告制度。

司法所每日应对本辖区内矛盾纠纷动向、特殊人群管理工作情况、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需求内容等进行分析研判,重要紧急事项,立即上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一般事项分类处置。

第五十一条建立信息化应用管理制度。

司法所应组织好“司法所工作管理平台”的日常使用,确保所务管理、要情上报、工作记载等各项工作依托工作平台高效开展;应组织好有关业务系统的操作应用,确保源头信息数据的实时采集,规范录入,保证信息数据采集质量。

第五十二条建立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所工作人员执法活动应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司法所人员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建立考评制度。

司法所应根据县(市、区)司法局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每半年对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司法站及自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与自我考评,并向县
(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提交考评工作报告。

第五十四条建立财务及装备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实行所长负责制,办公、交通等装备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第五十五条建立廉洁自律制度。

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工作对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吃请;严格遵守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服务的规定,不得有任何有偿服务行为。

第五十六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档案法》及相关规范要求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明确专人负责,分类妥善保管;档案应集中存放管理,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十年、十五年,对具有长远查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调解档案,应永久保管;司法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电子化。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由江苏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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