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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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检查
验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2.07.26
•【字号】黑统发[2012]29号
•【施行日期】2012.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检查验收的
通知
(黑统发〔2012〕29号)
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统计局:今年是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巩固提高年,是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关键性一年。
各地按照全省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
5、6月份省局对哈尔滨、绥化、鹤岗、七台河等市的一些县(市、区)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多数地方按照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任务,围绕全省统计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强化落实,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总体进展情况较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了新的提高,取得长足进步。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主要是:个别县(市、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重视程度不强,对工作落实抓得不紧、力度不大,统计基础建设没有根本性改变。
为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确保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工作计划按时完成,省局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检查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范围
全部县(市、区)级和乡(镇、街道)级单位。
省农垦总局系统参照执行。
二、检查验收方法
由于此次检查验收工作量大,任务重,省局将采取逐级检查验收的办法进行验收。
即市(地)检查验收县(市、区),县(市、区)检查验收乡(镇、街道),并逐级上报。
省局将根据市(地)上报的标兵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具体要求为:1.各市(地)统计局要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按照《黑龙江省县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和《黑龙江省县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黑统办发〔2011〕26号),逐项对照检查验收。
2.各县(市、区)要对所辖乡(镇、街道)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按照《黑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试行)》(黑统发〔2011〕4号)和《黑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考核评分标准》(黑统发〔2011〕13号),逐项对照检查验收。
3.省局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实地检查验收,逐项量化打分,确定标兵单位。
三、检查验收时间
检查验收时间定于2012年8月份。
请各地于9月10前将检查验收结果(见附表)报省局设管处。
四、几点要求
1.增强责任意识,重视基础建设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为提高统计工作能力的一项基础工作。
要继续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深入开展。
2.加大基础建设工作保障力度。
各地统计部门主要领导,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逐步加大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经费的投入,解决
好所需的工作经费,确保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正常开展。
3.严格按照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抓好落实,抓出成果。
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梳理,提出改进意见。
力争2012年县级优秀单位达70%以上,乡级达标单位达60%以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
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检查验收情况表
填表人:领导签批:报出日期: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