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某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审批实施细则2013年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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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沈阳分行个人经营贷款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1.0版,2013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信银行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3年)》、《中信银行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1.0版,2013年)》、《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2年)》及总、分行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要求,结合分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规定的贷款对象。

若我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发生调整,本办法适用的借款人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的自然人。

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
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
1.审批权限
分行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为有效保证与房产足值抵押1000万元/信用200万元(含)。

对有权审批人的转授权按《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同城机构)2013年第2次小企业授权及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调整方案的通知》【2013-7381】规定执行,若对权限进行调整,按调整执行。

主要政策如下:
(1)个人经营贷款3年以内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提供足值抵押。

(2)分行无权审批抵押物在异地的个人经营贷款。

(3)同一自然人及其所控制的一家或多家小企业在我行办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及小企业授信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

2.审批流程
个人经营贷审批流程包括专职审批流程和分行信审会审批流程。

(1)专职审批流程:分行转授权由各级有权审批人按权限审批。

(2)上会审批流程:根据总、分行相关规定由分行信审会审批。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规范的我行个人经营贷业务操作规程分为两类,即“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和“非标准
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

1.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
总行规定的标准化产品包括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款和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款,个人经营抵押贷款业务授信金额1000万元(含)/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款单户授信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执行,均按照总行统一下发的“标准个人经营贷业务模板”开展业务。

2.非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
不符合总行规定的“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准入的均纳入非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按照《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2年)执行,均按照分行统一下发的“非标准个人经营贷业务模板”开展业务。

第六条授信政策原则
1.我行对小微企业法人客户及个人经营贷款客户原则上执行统一的授信风险政策,并按总行下发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孰严信贷政策”原则。

2.我行对个人经营贷授信支持以短期贷款为主,重点支持500万元以下,特别是200万元以下的小微客户融资需求。

3.原则上对个体工商户授信,我行以个人经营贷款为主。

4.我行个人经营贷款(含标准和非标准产品)的抵押物限定为住宅(含配套车库)和商用房,暂不接受土地、厂房、在建工程抵押。

5.优先开展标准化产品业务,并应优先安排借款人自有住宅、商用房房产进行抵押。

6.不得交叉、过度授信。

(1)小企业法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不得同时在我行办理经营性贷款业务,不得交叉授信。

(2)同一自然人及其所控制的一家或多家小企业在我行办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及小企业授信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

(3)借款人不得在我行同时办理“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和信用方式的“POS贷”业务。

7.原则上借款人应为用款经营实体控股股东或最大持股股东,如有合理原因,借款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小股东,需由用款经营实体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个体工商户的借款人必须与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一致。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和未成年股东不得向我行申请借款。

9.借款人能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在我行办理相应结算;对于能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的授信客户,是我行优先支持类客户。

10.业务开展区域
我行个人经营贷的注册所在地应为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沈阳及所辖县市(包括:新民、辽
中、法库、康平/且车程不超过2小时)、抚顺、葫芦岛。

抵押物所在地应为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包括沈阳及所辖县市(包括:新民、辽中、法库、康平/且车程不超过2小时)、抚顺、葫芦岛。

抵押物超规定区域的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并要求抵押的房产在辽宁省内,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

11.行业政策
11.1 积极支持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小、与民生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

围绕现代服务业战略,积极支持医疗卫生、教育、现代物流、新闻出版、文化创意、现代旅游、信息软件等行业;积极支持日用品、服装、食品餐饮、家居建材等衣食住行相关的批发和零售行业。

11.2. 严格控制经营钢材、铜材、木材、石材等贸易行业以及建筑施工业等强周期性行业。

11.3. 限制进入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禁止进入房地产、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咨询、投资公司等;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以及不符合国家政策及国家禁止进入的其他行业。

第七条贷款用途。

个人经营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借款人的用款经营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禁止贷款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第八条以我行认可的存单、国债、理财、特户等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按照相应质押贷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十条分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经营贷”相关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业务的营销推动和操作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分行专职信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个人经营贷”业务进行授信政策的制定及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个人经营贷”业务相关抵押登记、放款审核、会计放款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分行法律保全部根据对“个人经营贷”涉及的相关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受理并解答业务操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第三章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业务
第十四条“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标准化产品”是指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款和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款的统称。

第一节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款
“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是指借款人将标准抵押物抵押给我
行,我行在规定的抵押率内给予其一定金额用于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借款人准入条件
(一)在我行办理“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业务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在分行辖内机构所在地有经营实体。

2.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逾期,原则上近24个月内个人经营贷款无违约记录,非个人经营贷款的逾期记录累计不得超过6次且每次逾期天数原则上不超过15天,且未列入银监会违约名单。

3.借款人及其配偶无刑事处罚记录,且无涉黄、涉黑、涉赌、涉毒、涉高利贷、涉重大经济纠纷等行为。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0(含)至60周岁(含),且授信到期时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

5.原则上借款人从业经验在2年(含)以上。

6.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7.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我行办理“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业务的借款人用款经营实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证件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在分行辖内经营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主营业务
突出,原则上持续经营2年(含)以上,且应保持一定的盈利性。

3.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未结案的被诉讼、被执行记录。

4.信用记录良好,当前无逾期贷款。

5.借款人能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在我行办理相应结算。

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7.用款经营实体存在以下情况的客户不得准入:
(1)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2)授信用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

第十六条抵押物准入条件和价值认定
(一)标准抵押物准入条件
1.标准抵押物范围
我行标准抵押物是指符合我行相关管理要求的住宅(含配套车库)、写字楼、商住两用房、商铺,应为借款人、借款人用款经营实体或第三方合法取得,可公开交易,具有独立产权证并可办理抵押登记。

同时要求房产结构完好、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齐全,且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2.标准抵押物所在地
标准抵押物所在地仅限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包括沈阳及所辖县市(包括:新民、辽中、法库、康平/且车程不超过2小时)、抚顺、葫芦岛。

具体包括:
(1)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铁西新区、皇姑区、沈北新区、于洪区、苏家屯区和浑南新区(包含原东陵区),
所辖县市包括: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和康平/且车程不超过2小时。

(2)抚顺市:东洲区、望花区、新抚区、顺城区和李石经济开发区(沈抚同城区)。

(3)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兴城市、绥中县和建昌县。

3.标准抵押物要求
(1)对于同时有借款人自有及非自有的房地产作抵押的,原则上应按“先自有后非自有”的顺序,优先安排自有房产进行抵押。

(2)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依法上市交易,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房产在贷款期限内不属于政府拆迁范围,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于变现的情况。

(3)抵押物为住宅的(不要求抵押土地),不属于抵押人和共有人生活必需的唯一居所,不属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对于以第三方住宅抵押的,原则上应以股东自有及借款人/股东直系亲属的住宅抵押;如抵押物不足,在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不存在贷款挪用的情况下,允许适度补充非股东及非借款人自有/非股东直系亲属关系的第三方住宅抵押,但要求补充的抵押人人数不超过2人,补充价值适度。

(4)抵押物为住宅配套车库的,抵押的车库必须是自有、与抵押住宅同一小区的配套车库,抵押数量不超过3套(含)。

(5)抵押物为商用房的(含写字楼、商铺和商业网点)
①闲置不超过6个月的商用房。

②应以主城区、主干道为主。

③周边楼盘或本楼盘价格稳定,租金价格稳定上升。

④商业网点在地段的选择上,应选择商业氛围浓,周边市政设施配套齐全,公共交通便利的商业区或大型住宅小区的配套商铺。

在具体位置的选择上,应以临街、底层的门面房为优先选择对象,对于住宅小区内部的底商应谨慎。

⑤商铺要求产权独立清晰、易转让、有独立物理分区且可办理经营权质押,且位于管理规范、交易量大、租售率高且发展前景良好的商贸市场内,不接受偏远郊区、管理不善且商铺租售率不高的商铺抵押。

⑥可以单独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放款。

⑦土地抵押要求。

a.可以不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不要求办理土地抵押的行政区范围:沈阳市内五区,即和平区、沈河区、铁西新区、皇姑区、大东区;抚顺市为东洲区、望花区、新抚区、顺城区;葫芦岛市为连山区和龙港区。

b.除上述行政区外其他行政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不要求办理土地抵押,具备《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性质可以为出让、租赁和划拨(土地性质不能为集体土地)。

对不能提供商用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并无法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土地性质(出让、租赁和划拨)证明的,需由客户经理与支行主管行长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后,填制《土地查询证明书》,并由支行客户经理、支行主管行长双签。

c.对于土地价值影响抵押物变现风险的独立大型综合体商用房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要求办理土地抵押,具体情况由信审人员确认。

⑧土地事项查询(不分行政区域,包含所有商用房均要求查询)。

要求在不超过放款日前7个工作日内,支行客户经理双人/主管行长去土地局查询房产抵押物座落的土地是否有抵押和查封/是否为集体土地等情况,查询后,填制《土地查询证明书》,由支行客户经理双人/支行主管行长签字。

(6)房产没有产权争议和纠纷,房产结构完好,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齐全,变现能力较强;依我行所掌握的情况,抵押房产在贷款期限内不属于政府拆迁范围。

(7)抵押人必须将抵押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担保。

(8)对于未出租的房产,应先取得抵押人出具的《抵押人未出租声明》;对于已出租的房产,抵押人应提供能证明租赁事实
在先的租赁合同等文件,同时由承租人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承租人声明》。

(9)以第三方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第三方所有权人应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文件。

不接受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方作为第三方,以其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10)抵押物属于抵押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11)不接受所有权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房产作抵押物。

(12)抵押必须符合《公司法》和《担保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并提供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出具的同意财产担保的决议。

4.以下不动产不得抵押:
(1)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3)违法、违章建筑。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5)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的。

(6)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7)闲置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

(8)抵押物的抵押人或抵押共有人为未成年人的。

(9)位于分行辖区之外的。

(二)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
1.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应由借款人委托我行认可的、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许可证》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抵押物价值评估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对办理1年以上抵押期限的授信业务,在授信有效期内,对抵押物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外部或内部价值再评估。

内部价值再评估由经办机构主办客户经理与负责人、小企业金融部、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逐级确认再评估价值,并填制《中信银行沈阳分行抵押物内部再评估审批表》。

2.抵押物评估价值认定要求
2.1对评估机构要求
我行指定评估机构应按我行相关要求出具抵押物评估/预评报告,应符合《中信银行房地产押品价值审核操作指引》相关规定,除按评估行业规范内容出具评估报告外,需进一步规范以下事项:
(1)报告中应明确评估方法、抵押物建成年限及现使用状态(自用、出租、闲置/闲置期限等)、抵押物土地性质-出让/租凭/划拨/集体(有土地证提供/无土地证注明及原因)。

(2)报告中对变现能力及未来风险分析提示。

(3)报告附件应有抵押物彩色照片/打印件(含楼牌号、室内与室外全景、商用房周边街道全景)、附抵押房产的房证、契证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如有)等资料。

(4)评估机构应提供抵押物-住宅/商用房评估价格依据。

①对评估方法为市场法的要求提供市场询价依据,通过网上询价的需评估机构提供房产交易网站查询结果的可比实例截图(例如“58同城网”/“搜房网”/“沈阳房产网”/“芒果网”等网站),要求至少提供2家网站同类房产网上查询价格的实例截图(附打印件并盖章);通过中介询价的需评估机构提供询价中介名称及电话。

原则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应本着“谨慎性原则”,不应高于当前同类房产网上查询中间价格(高于市场中间价格的,如有特殊原因需附相关说明及证明资料)。

②对评估方法为收益法的,应提供测算依据及租凭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等。

2.2对经营机构要求
(1)经办客户经理应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核实(可通过分行建议的房产网站查询、中介询价等方式),并在调查表中确认是否认可评估结果。

①经核实相符的,在调查表中确认认同评估结果。

②经核实不相符的,要求评估机构重新修订评估结果。

(2)对信审已审批通过的授信项目,原则上经营机构不应自行更换审查时使用的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如有合理理由,需先经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同意,并说明原因。

(三)标准抵押率
住宅标准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最高不超过80%(由信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行/140平以上住宅不适用),对于以高档住宅(房价高于当地平均住宅价格三倍以上)、高档公寓、别墅作抵押的,抵押率对照以上标准下调10%。

车库标准抵押率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车库评估单价最高不应超过1万元/平,且每套车库最高评估价值封顶35万元)。

商用房(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标准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最高不超过70%(由信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行)。

(四)标准抵押物房龄
标准抵押物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按竣工年限计算)。

(五)标准抵押期限
1年以内的个人经营贷款均可按不超过5年期限办理最高额抵押,相关业务手续按分行放款统一规定执行。

同时要求每期授信在放款日前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支行双人去房产局查询抵押房屋是否被查封,查询后,填制《土地查询证明书》,支行经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双人签字,做为放款手续。

第十七条授信额度、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一)授信用途
“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业务只能用于借款人的用款经营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禁止贷款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入
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二)授信金额
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

(三)授信期限
1.以住宅、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为抵押物的,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授信额度有效期及贷款有效期不得超过用款经营实体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期限到期日。

(四)授信担保
除落实抵押担保手续外,借款人配偶原则上应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五)贷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贷款利率应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实行上浮,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贷款期限、不同还款方式以及借款人的综合贡献度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六)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随借随还的还款方式。

采用随借随还方式的,每次还款金额应为10万元的整数倍。

【注:还款方式按分行规定执行,若有调整,按调整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
的还款方式。

第二节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款
“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是指我行以符合准入条件的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的银行账户流入量为依据,给予其一定金额用于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客户准入条件
(一)在我行办理“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业务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在分行辖内经营机构所在地有经营实体。

2.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逾期,原则上近24个月内个人经营贷款无违约记录,非个人经营贷款的逾期记录累计不得超过6次且每次逾期天数原则上不超过15天,且未列入银监会违约名单。

3.借款人及其配偶无刑事处罚记录,且无涉黄、涉黑、涉赌、涉毒、涉高利贷、涉重大经济纠纷等行为。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0(含)至60周岁(含),且授信到期时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

5.家庭名下在分行辖内拥有自有房产。

6.借款人及其配偶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其家庭净资产。

7.原则上借款人从业经验在3年(含)以上。

8. 借款人不得在我行同时办理“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和
信用方式的“POS贷”业务。

9.能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在我行办理相应结算。

10.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我行办理“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业务的借款人用款经营实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证件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在分行辖内经营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主营业务突出,原则上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且应保持一定的盈利性。

3.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未结案的被诉讼、被执行记录。

4.信用记录良好,当前无逾期贷款。

5.能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在我行办理相应结算。

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人提供的银行流水账户原则上应为我行账户,如为他行账户,除满足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外,还应满足以下任一条:
1.借款人及其用款经营实体在我行存款、理财产品、国债等相关资产总金额近3个月内日均在50万(含)以上。

2.借款人或其用款经营实体已在我行办理房产(住宅、商铺或写字楼)按揭、房产抵押类贷款,无不良还款记录。

3.借款人家庭净资产在150万元(含)以上。

家庭净资产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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