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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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中委〔2007〕12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发放工作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07〕29号)
二、申请程序
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独生子女、父母合照1张(一寸);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属市直单位的需到工作单位核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再到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主管部门)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
凡属我市户籍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可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20元(即夫、妻每月各10元),经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分别负担。
3、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途径
(1)属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即由市财政供养的人员)的,通过其每月在银行的工资账户进行发放;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保健费通过本镇(区)原来的方式进行发放。
(2)属于中央、省属单位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发放。
(3)其他人员的,包括市、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各类企业的人员、个体工商户、无业居民等,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生办负责。
镇(区)计生办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兑现12个月的保健费。
申请人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籍所在辖区的镇(区)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
镇(区)计生办上半年将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上报,下半年将保健费派发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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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半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4张;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单位)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然后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生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生育“节育奖”
一、实施依据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08〕4号)
二、申请程序
1、“一次性奖励”
申请人可凭上环或结扎证明到户籍所在辖区的镇(区)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
如果申请人是市属行政、
事业单位人员的在编人员,还须凭本单位出具的其属于在编人员的证明。
镇(区)计生办每个季度将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再进行审核,镇(区)计生办将奖励金派发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对符合政策生育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上环的奖励300元,落实结扎的奖励1000元。
2、“每月奖励”
(1)申请人可持本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复印件一份、户口簿(户口簿首页、注明户口性质的内页、小孩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如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节育措施证明书等),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计生办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申请表》,并签订一式两份《协议书》,《协议书》由村(社区)计生办盖章后,一份给申请人留存,一份在村(社区)计生办保存。
(2)村(社区)计生办在对象填写好一式三份的《申请表》加意见盖章后、填写好《登记表》的内容后,在3个工作日内送镇(区)计生办。
(3)镇(区)计生办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按顺序将《登记表》的内容、存折号码、应发放的金额录入电脑,形成数据并保存;根据有关资料的数据进行填报《统计表》。
镇(区)计生办须在每年的3、6、9、12月的1日前将审核好一式三份的《申请表》加意见盖章后、将有关的复印资料、《统计表》及《登记表》电子文档各一份,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接到镇(区)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审核确认后,将确认的《登记表》(电子文档)、《申请表》各两份返还给镇(区)计生办,其中一份由镇(区)计生办返还村(社区)计生办存档。
(5)张榜公布。
村(社区)计生办报送镇(区)计生办的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本村(社区)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
对群众有异议的,村(社区)计生办应报镇(区)计生办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0日。
(6)领取奖励金。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把符合条件享受奖励金的对象应发放的金额划入到对象存折中。
以后对象每季度可凭本人的存折及密码支取奖励金。
奖励金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