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监督执纪规则十五条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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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监督执纪规则十五条问责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日常监督的规定。
突出强调日常监督,着力探索创新、实现突破,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也是做好今后工作的重要指引。
监督关键是要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重在“常”“长”二字。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无论纪委还是监委,监督职责都处于基础性地位,要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特别是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在加强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积累了有益经验。
市地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
这一举措,在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同时,通过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这一首要职责特别是加强日常监督提供了组织保证。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必须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紧盯重点事、重点人。
在“重点事”方面,《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综合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
在“重点人”方面,应当体现突出关键少数和重点岗位的思想,尤其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党员、干部的监督。
本条规定的“被监督对象”,既包括党员,也包括监察对象。
要教育被监督对象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必须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切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要盯紧公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防范机制、精准纠正偏差的矫正机制,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特别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
要把日常监督和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结合起来,加强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整改抓不好的严肃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必须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规则》在本条主要规定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体现抓早抓小,规定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从点滴抓起,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发现问题,常咬耳朵、常扯袖子,该约谈提醒的约谈提醒,该批评教育的批
评教育,该责令检查的责令检查,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让一些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干部悬崖勒马,使更多的干部受到警醒,体现对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维护党的肌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