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后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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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后习题
1、刑法各论与总论的关系如何?
答:刑法总论研究宏观理论问题以及刑法总则有关犯罪,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问题;分论研究刑法分则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对每种犯罪
的处罚问题。
因此,总论与分论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2、何谓罪状、罪名、法定刑?
答:罪状:是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
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
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法定刑:是指刑
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刑罚的幅度)。
3、何谓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法律适用的原则是什么?
答: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但从数个法条之
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原则如下:
A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应严
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B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应依具体
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第二讲危害国家
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答:概念: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特征:
1、犯罪主体:自然人,某些犯罪最需要具有特定的身份。
2、主观方面:故意
3、客观方面:12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犯罪客体:国家安全。
2、试述现行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修改及其评析?
答:1979年刑法:反革命罪
1997年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
1、反革命是一个政治概念,不宜作为法律概念使用;
2、反革命罪需要具有反革命目的,而反革命目的在实践中不易认定;
3、反革命罪作为一个罪名与一国两制不相符合;
4、反革命罪这一名称不利于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也不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5、反革命罪与刑法分则体系不协调。
3、背叛国家罪、叛逃罪、间谍罪三罪名的立法沿革及其构成要件?
答:背叛国家罪 (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
(二)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
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的人,即中国公民。
(四)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行为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本法将1979年刑法第91条中的阴谋一词删去,将行为人与外国进行密谋策划这种事实上
的犯罪预备行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 包含于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
全的活动之中。
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的行为,不管处于策划阶段,还是边策划边实施,都不影响构成本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
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
击目标的行为。
构成: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本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
标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
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
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等等而参加或者
予以接受。
第三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
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
具体体现为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犯
罪后果的严重性。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
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四)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2、现行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完善?
答:现行刑法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 立法机关多次对之进行修订与完善. 截至
2021年6月29... 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其一, 围绕 "危险物质" 这一对象, 对一系列罪名。
3、组织领导与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及其对该罪的认定?
答: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认定标准:
行为:组织领导与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与参加恐怖组织;
对象:组织领导与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对象是恐怖活动组织;
罪责:组织领导与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4、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及构
成要件?
答: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对象:正在飞行和使用中的航空器;
罪责:责任形式是故意。
5、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为特点?
答: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
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中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
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
保障企业
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
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A 、主体:是生产作业人员;
B 、行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C 、对象:人身和财产;
D 、结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E 、罪责:责任形式是过失。
6、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如何理解“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含义?
答:概念: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罪责:过失。
“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7、危险驾驶罪是2021年政协会议的提交提案,某委员建议增设" 危险驾驶罪" 。
因
为目前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
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
202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
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
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
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对“醉酒驾驶”的理解。
目前
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
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g/100“1,小于80“g/100“1属于饮酒后驾车; 醉酒驾车是
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g/100“1的驾驶行为。
通过计算可
以看出,法律上的醉酒标准基本上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
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
第四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系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与其综合构成要件?
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
场经济的管理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本类犯罪具
有以下共同特征:(1)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通过
法律调节所形成的公平公开、平等竞争、协调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状态。
这是本类犯
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实施了各种干扰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以违反
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是本类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
本类犯罪绝大多数都表现为
作为,只有少数犯罪表现为不作为,如偷税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就表现为不
作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多数都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
单位构成。
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主要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偷税罪、抗税罪等;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要是公司、企业
人员受贿罪、抗税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有一个,即
逃汇罪。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
由过失构成的犯罪有签订、履行合
同失职被骗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如何处理本罪法条竞合问题?
答: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对象:伪劣产品;
罪责:故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之间是一般犯罪与
特殊犯罪的关系。
两者之间存在着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应按
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特殊犯罪论处。
但在普通法重而特殊法轻的情况下,应按重
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普通法犯罪论处。
3、何谓“合同诈骗罪”,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其他方法?
答: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
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又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且仅指一切合法正当的财物,不包括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孽息。
非法财物是不受法
律保护的,自然不受《刑法》保护。
有的人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类受法律保护的经济
合同,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因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犯罪人进行犯罪的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合同中所涉及的财物或经济利益。
上述观点把犯
罪手段与犯罪对象混为一谈。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欺骗方法骗取对
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理解本罪的客观方面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本罪只能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之中。
这是本罪成立的时间要求。
合
同的签订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的共同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签订后
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全地承担自己的义务,从而满足他方实现权利的行为。
如果行为不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之中,则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签订、履行合同以骗取对方财物。
这些欺骗行为包括以下五种:一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上述情况是行为人在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
况下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的方式,以小利骗取更大的利益。
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与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五是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总之,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故意制造假象使对方
当事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
(3)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
如果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尚
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则不能构成本罪,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至于何谓“数额较大”,可以参照《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个
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实施诈骗犯罪的,以5万元至10万
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认定单位构成本罪的主体需具备两
个条件:一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的诈骗行为是明知、默
许或指使的。
二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或基本上归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亲友非法牟利罪
答: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
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
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
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认定: (一)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本罪与一般背信经营行为的界限,主要应
从三个方面考察:
第一,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对其亲友
所进行的经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营活动提供了帮助,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第二、看行为人通过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如果
行为人的背信经营行为未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达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数
额是否巨大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为本条中并无行为人非法获利及其数额大小的规定,而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背信经营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
大损失的规定,因此,划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标准之一,应为行为人实施背信经营行
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
在这里,国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大
与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或数额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笛雨品其至宋购门巳亲灰经
营管埋叩位的不合格询品、从而将求伎经营的损失转嫁给电仙、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显
然是不同的犯罪结果,不应混为一谈。
第三,背信经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除此以外人员的背信经营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于他们的背信经营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和行政责任。
如果构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论处。
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职务便利,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但
这两个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它们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法经
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所实施的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
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管理
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
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
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在此,两罪虽
同为结果犯,但犯罪结果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结果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非法
经营同类营业罪为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4、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
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
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认定:(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
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
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⑵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
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
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二)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
中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
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
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
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
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
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
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
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
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
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
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
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5、强迫交易罪
答: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认定:与一般违法的认定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
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
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
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交易中”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
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
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
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
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
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
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理由主
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
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
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
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第五讲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