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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卫东诈骗案
许卫东诈骗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丰刑初字第016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卫东,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渭源路120号301。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19第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卫东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许卫东在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天外天饭店、洋桥大钟电器广场门口等地,以帮助芦宏女儿报考艺术院校为名,分数次诈骗被害人芦宏现金人民币共计25万元。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许卫东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稻香村门口等地,以帮助王伟女儿报考大学为名,分数次诈骗被害人王伟现金人民币27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卫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芦宏、王伟陈述、证人王家华、王勃、杨立东、于江证言、银行电汇凭证、收条复印件、汇款单、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卫东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许卫东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卫东犯诈骗罪,判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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