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秘〔2014〕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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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秘〔2014〕318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日
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保障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安全、优质、
节约、高效”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公共重点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由市政府批准交市住建委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代建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工程项目应依法建设,履行国家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省及市招投标管理法规及规定组织工程招标,依照国家、省及市有关法规、规范实施工程建设。

第四条重点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和落实项目用地等前期工作;由市重点局在工程建设期间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工程设计、招标、施工、验收交付等建设管理;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主动作为,按照优先办结的要求,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重点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

第六条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编制和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后,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项目选址及设计要点;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项目预审;向市地震局申请审定抗震设防要求;向人防管理部门申请审定人民防空建设要求;根据需要向市林业局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

第七条对拟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的重点工程项目,在完成项目批复后,由业主单位会同市重点局向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按照年度资金、用地、征迁总体平衡和建设时序轻重缓急的原则,会商筛选后编制下一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进度、资金、用地、征迁“四合一”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八条重点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业主单位向市重点局提交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规划设计条件。

市重点局会同业主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地质勘探、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并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组织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审批后办理备案。

第九条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经备案后,业主单位向市重点局提交设计任务书,市重点局会同业主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选择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

第十条重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市重点局会同业主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选择设计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并组织专家或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准确性、完整性、经济性等进行评审优化。

第十一条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市重点局委托图审单位审查;其中建筑工程需同步向市人防办申请办理人防建设意见书并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向市地震局申请办理抗震设防核定,向市消防支队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等手续。

第四章土地征收
第十二条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由业主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完成项目用地报批,并及时办理供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业主单位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重点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市城乡规划局划定的用地红线图,由业主单位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向宣州区、市开发区等征迁责任单位下发重点工程项目征迁任务通知书,征迁责任单位负责交付净地。

第五章工程招标
第十四条市重点局作为招标人,负责拟定重点工程项目各工程施工单位和规划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业务服务单位招标需求(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委托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经审查确认,按程序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市重点局在委托施工招标的同时,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其成果文件由市重点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并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查备案完成后,由市重点局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工程招标,并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组织预中标约谈、考察,材料送样报验等,确定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六章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重点工程项目的开工准备工作由市重点局负责,业主、征迁单位全程配合,组织完成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道路接入,实现“三通”;组织项目用地场地清表平整。

第十八条重点工程招标签约后,市重点局负责组织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工程正式开工。

第十九条市重点局负责依约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目标职责,并通过调度、监督、考核,组织各参建单位推进工程建设;按照市政府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组织工程建设过程造价控制审核及提供工程决算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重点工程项目应积极创建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

经评审获得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在招标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七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点工程项目完工后,市重点局按规定组织消防、人防、供电、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业主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核实。

第二十二条重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市重点局督促各参建单位,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重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重点局按照“交钥匙”工程的要求,会同业主单位办理移交使用手续,由业主单位办理水、电、气等申请开户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章投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业主单位、市重点局严格按照立项批准的投资概算,控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投资。

建设过程中因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调整致使工程投资超过投资概算的,业主单位应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市财政局及市国投公司根据批准的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工程投资概算及筹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需要,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拨付至市住建委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其中资金拼盘的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到位资金不少于投资概算的三分之一。

市重点局根据市政府工程款支付比例规定和工程施工进度,依照合同约定向市住建委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

市住建委、市财政局根据职责负责做好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费用纳入项目资金筹措计划和建设成本,费用列支范围、标准等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执行。

重点工程建设中所涉报批费用以及勘探设计费、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监理费、各类检测服务费、专家评审费等政府采购服务费用,纳入资金筹措计划和建设成本。

第二十七条市审计局按照《审计法》及《宣城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4〕40号)等有关规
定,负责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由市重点局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二)违反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求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启动建设由业主单位负责实施规划设计的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工作仍按原规定实施。

《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宣政〔2011〕77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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