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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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并科学妥善处置重大事项,推进工作法规范化建设,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基金会章程以及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
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和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
(三)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四)基金会主要领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五)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六)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注销登记;
(七)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
(八)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九)发生重大事故;
(十)基金会认为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一)涉及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基金会资本运作、重大投资、重大公益项目等事
项;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一)基金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活动时,要提前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合作活动情况由业务主管单位报同级民政部门;
(二)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和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主要报告内容:名称、宗旨、目的;重大事项涉及主办单位(含国外单位或组织)、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对象;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等;
(三)其他重大事项的主要报告内容: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基金会措施等。

第五条报告程序:
(一)未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同意通过后执行;
(二)涉及境外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须先向相关部门申报批准,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涉及境外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获得批准后,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备案报告均
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四)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须先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1周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纪律与监督:
(一)基金会承办大型论坛报告会,严格讲座、论坛等审查把关。

依据“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

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对发现问题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要依法依纪及时上报处理;
(二)抓控网络重大事项监督工作。

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凡未按规定报告的,对管辖范围内重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问题领导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基金会监事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七条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本制度自2022年11月起施行,由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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