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海运集团公司水、客运附加费征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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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海运集团公司水、客运附加费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营业税问题,营业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一﹝1996﹞60号
【发文日期】1996-11-06
【实施时间】1996-11-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你局沪财签转188号签报悉。
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自1994年起代交通部收取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至1996年6月,代收附加费共计30538万元。
按照营业税法规定,海运集团公司代收的附加费应并入其运输收入依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你局反映海运集团公司依据交通部《关于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提出对代收的附加费暂不征收营业税的意见是与营业税法相悖的。
我们已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明确对这部分附加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请你局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