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国企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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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国企的规定是怎样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已经在大时代的变化之下,通过各种各样的改革手段来努力适应当今时代市场经济上的需求。
计划经济之下的国有企业经过改革以后,发展前景还是非常好的。
虽然说国有企业的直接管辖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公司法关于国企的规定也是非常详细的,要求国有企业在运营的时候也必须遵守。
▲一、公司法关于国企的规定是怎样的?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
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国有企业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对国企做出不同的分类。
1、以管辖范围为分类标准,国企可以分为央企和地方国企两类;
其中,国企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成立的企业,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般规模大,效益高。
而地方国企的生产资料归地方人民所共有,如省属国企和市属国企等。
2、以业务类型为标准,国企可以分为垄断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
在这个分类中,垄断性国企,是指业务范围由国家授权,并且垄断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涉及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如交通、石油、通信、军工等规模宏大,地位重要的行业。
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垄断性国有企业相对,其业务范围不受国家垄断。
这一类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更具有活力。
明确的规定了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必须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制定的。
而且国有企业一般是不设立股东
会的,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担任,都是有着一定的要求的。
目前我国市场之上的国有企业在发展的时候,都是符合我国特色社会经济体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