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经营十问十答及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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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十问十答及罚则]
[种子生产经营十问十答及罚则]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知识十问十答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等一、什么是种子?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二、实行品种审定制度的主要农作物是指哪些?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三、实行品种登记制度的部分非主要农作物(第一批)是指哪些?马铃薯、甘薯、谷子、高粱、大麦(青稞)、蚕豆、豌豆、油菜、花生、亚麻(胡麻)、向日葵、甘蔗、甜菜、大白菜、西瓜、辣椒、甜瓜、茎瘤芥、番茄、黄瓜、结球甘蓝、苹果、柑橘、香蕉、梨、葡萄、桃、茶树、橡胶树等29种。

四、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需要备案?国家对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不需要办理许可证而需要备案的情形:1.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3.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记录哪些内容?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六、销售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有哪些?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事项。

特别规定:1.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2.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3.销售转基因种子的,标注“转基因”字样、农药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4. 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七、哪些情形认定为假劣种子?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
2.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
3.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
4.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
5.种子没有标签的(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

劣种子: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生物的。

八、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有哪些规定?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九、生产经营种子应遵守哪些植物检疫规定? 1.种子繁育单位或个人新建繁育基地之前,应当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并在生产前申报产地检疫;
2.凡种子或其他繁殖材料无论运往何地,在调运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取得由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
3.未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未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生产种子和繁殖材料的,因违反规定引起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的或者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由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种子生产经营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有哪些?序号违法行为法律责任1 生产经营假种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劣种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5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6 推广、销售应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未经登记或者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不包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使用说明
缺少品种主要性状、适应性或风险提示的,视为没有使用说明)9 涂改标签(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按涂改标签查处)10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11 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未按规定备案12 拒绝、阻扰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投诉举报电话:***-*****134 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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