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湖长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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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湖长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005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湖长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00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
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3.03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长兴县
【处罚对象】许顺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6:37
处罚名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湖长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005号
被处罚
对象
许顺明
处罚结
果经查明,当事人许顺明于2022年02月18日12时50分在***林城镇***店招为林城小陈纺织配件店的店铺门前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该行为于2022年02月18
日13时30分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

经现场勘查,当事人将一根电线长度为1.6米的插线板从现场店铺内拉出到店铺门前给自己的电车自行车进行充电。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下于2022年02月18日13时50分将现场的插线板收入店内,并驶离了电动车,完成了整改。

鉴于当事人许顺明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违法事实成立,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且及时改正了其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故依据《***消防条
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处罚决
2022-03-03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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