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安全生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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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集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
目的:强化安全管理,预防多发性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9] 87号)的要求。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五条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爬架)和分片提升脚手架(挂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每次提升或移动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脚手架、作业平台在提升和移动过程中,严禁站人。

第七条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在基础(悬挑梁)完工后、每搭设完一个楼层高度(不超过10米)、停用超过一个月重新使用时,必须进行检查与验收。

第八条钢管式悬挑脚手架架体的单层搭设高度严禁超过5.4米,双层严禁超过7.2米。

源自《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选用技术规程》DB11/T583--2008
第九条卸料平台主梁必须采用整根型钢,主绳、保险绳两端吊点必须单独设置,严禁2人以上同时在平台上作业。

第十条电梯井操作平台,宜采用14号工字钢做插杠,严禁使用螺纹钢、钢管做插杠。

第十一条扣件式模板支架顶部支撑点与支架顶层横杆的距离不应大于0.4米,碗扣式模板支架顶部支撑点与支架顶层横杆的距离不应大于0.7米,立杆底部或顶部的可调底座或顶托伸出长度不应大于0.3米,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少于0.15米,同时满足施工方案要求。

第十二条大模板必须配备固定锁扣,严禁采用铅丝对模板进行固定。

第十三条深基坑肥槽防水作业时,必须分别于两端设置不少于两处人员上下爬梯。

第十四条同一吊篮严禁2人以上同时作业,保险绳必须单独设置,严禁固定在悬挑梁支架上,作业人员严禁中途上下吊篮。

第十五条房建工程,外脚手架拆除后,凡存在高处作业的,必须支搭首层水平安全网。

第十六条砌筑1.5米以上高度的保护墙、砖模墙、现场围挡墙、砂石料围挡墙等必须有专项措施。

保护墙等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1.2米,应分步进行回填。

第十七条污水池(井)、化粪池、管道、深基坑的肥槽、容器内等有限空间,必须编制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施工中必须采取通风措施。

发生事故禁止盲目抢救。

第十八条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

第十九条暗挖、盾构等地下工程作业,必须设置门禁系统或采取井口挂牌制度。

第二十条竖井内垂直运输时,吊斗下方严禁站人。

第二十一条暗挖、脚手架拆除、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和顶升、大型构件吊装、搅拌机剔凿清理、有限空间内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必须有管理人员现场旁站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高压线、燃气管线等重大危险源周边必须设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外电线路周边作业必须保证安全距离。

高压线周边吊运、打桩等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全程必须设旁站监督。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实行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严禁同时采用接零和接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电焊机必须设单独开关箱,交流电焊机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

第二十六条流动式起重机必须从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租赁,入场作业前必须提供安全技术档案,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明确设备型号、车辆牌号,营业执照、司机和信号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作为安全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作业,必须由具备拆装资质的企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业人员完成。

第二十八条群塔作业必须编制群塔作业方案。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现场暂设拆除,必须由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严禁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拆除。

北京城建集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同一施工现场,存在3处及以上或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项目经理在集团安全生产交接班会上做出检查。

第三十三条同一施工单位,多个施工现场违反本规定的,由集团公司约谈其单位领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责令撤销项目经理职务,单位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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