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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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务教师管理工作,促进教学质量提升,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教务教师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教务教师,包括教务处领导和教务科技人员。
第三条学校教务教师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服务教学”的宗旨,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原则,使教务教师在工作中能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的教学定位和发展方向。
第四条教务教师管理制度是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部分,与学校其他管理制度相互关联。
第五条学校教务教师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务教师管理工作的评估制度,对教务教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绩效考核,以激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活动。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务教师队伍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教务教师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教务处领导应对学校的教务工作负责,制定并完善教务工作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和指导学校的教务工作。
并对教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
第九条教务科技人员应协助教务处领导完成学校教务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1.协助领导制定教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的教务管理系统的维护和数据统计;
3.协助教师进行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条教务教师的基本职责包括:
1.认真备课,组织教学,完成教学任务;
2.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教育;
3.认真完成学校的教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务教师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教务处领导应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确保每位教师都能够有规范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教务处领导应建立教师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教师的个人信息和教学情况。
第十三条教务处需定期开展教师的教学检查活动,对教学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教师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教师奖惩制度,对教师的出色教学工作进行奖励,对违反校规的行为进行惩罚。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学校应积极开展教师交流活动,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章教务教师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师监督机制,定期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情况、教育教学成果、学生评价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教师的考核档案,对教师的教学经历、教学成果、教育教学水平等进行记录和整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学的监督和评价,对教学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五章教务教师管理的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建立教务教师的职称晋升制度,对教师进行积极评价,提高教师的职业发展空间。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建立教师的奖励机制,对教师的教学成果进行奖励,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师待遇福利制度,确保教师的工作和生活质量,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务教师的管理,对教务教师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帮助和解决。
第六章教务教师管理的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建立教务教师投诉处理制度,对教务教师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建立教务教师退休人员管理制度,对教务教师的退休福利进行规范和保障。
第七章教务教师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教务处领导应加强对教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教师的教学工作过程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教务科技人员应协助教务处领导完成学校的教务工作,不得违反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教务教师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定期对教务教师的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解决。
第三十条学校应对教务教师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教师进行督促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务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务教师管理的绩效评估制度,对教师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职称、晋升职务的依据。
第九章教务教师管理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学校规定的教务教师,学校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严格执行学校的纪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惩处。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建立教务教师的处罚机制,对教师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教务教师,特指专门从事教务管理和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修改,需经学校教务处和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以上为《教务教师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