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人员工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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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人员工伤工作制度
一、总则
1.1 为了保障船舶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关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船舶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船舶及水上浮动建筑物上的工作人员。

1.3 船舶人员工伤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赔偿的原则。

二、工伤认定
2.1 工伤是指船舶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2.2 船舶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性疾病导致的伤亡;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履行职责遭受到的暴力伤害;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履行职责导致的职业病;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履行职责发生的意外伤害;
(6)船舶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因公外出遭遇意外伤害;
(7)船舶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因紧急救助他人导致伤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 船舶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害,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案。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救治
3.1 船舶人员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确保救治质量。

3.2 船舶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诊断、治疗和康复。

3.3 船舶人员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当密切关注其病情变化,并根据医生的建议,采取相应的护理、康复措施。

3.4 船舶人员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支付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补偿
4.1 船舶人员发生工伤,经认定为工伤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2 船舶人员因工致残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伤残津贴。

4.3 船舶人员因工死亡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亡待遇。

4.4 船舶人员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应当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五、工伤预防
5.1 船舶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提高船舶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5.2 船舶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船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5.3 船舶单位应当开展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发生率。

六、法律责任
6.1 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6.2 船舶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船舶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3 船舶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
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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