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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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专业基础与实务考试辅导之三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房屋建筑部
分的强制性条文
王树京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
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4. 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 +(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5.1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
3.5.2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0.80m。
3.11.1公共厕所
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
3.11.3公共浴室
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
4.1.4老年人建筑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1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3.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2.1.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3.1.4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4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O.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
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
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建筑高度超过75m 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 1.7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利用玻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l/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
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方米,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5.1.1的
规定。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
7.1.4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其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
3.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
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I级的装修材料。
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H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O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平方米。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5.3.且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 .40m。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
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Om2,且人数不超过扣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5.3.4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O人。
5.3.5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
6.1.1 且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OOh,照度不应低于
1.00lX。
掌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
计规范
王树京
一.规范制定的指导思想
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是为残疾人制定的;也是为所有人服务的.
残疾人包括:盲,弱视,哑,聋,肢残和心理残疾人.
为残疾人提供一个无障碍环境.
二.规范涉及的范围
居住,交通道路,标志
1.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道路与桥梁;人行道路.
1.1缘石坡道
1.2盲道
1.3公交车站
1.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1.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2.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2.1.公共建筑
2.2.居住建筑
3. 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
3.1.道路
3.2.公共绿地
3.3.公共服务设施
三.建筑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坡道
3.通路,走道和地面
4.门
5.楼梯与台阶
6.扶手
7.电梯与升降平台
8.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9.轮椅席位
10.无障碍客房
11.无障碍住房
四.建筑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1.标志
2.盲道
五.复习重点
1.肢残人---轮椅.
行走----坡道----坡度:国际规定1/12,最舒适的1/20
宽度: 轮椅行走的最小宽度:900mm;人侧身通过需要:300mm;人正
面通过需要:600mm;大型公共建筑走道净宽不应大于1.8m; 中型公共建筑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5m; 小型公共建筑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坡道的宽度:短和人流少时,室内不应小于1.0m;室外不应小于1.2m; 坡道长;和人流多时, 室内不应小于1.2m;室外不应小于1.5m;
扶手高度:650---850mm; 扶手下方设高50mm的安全档台.
门:宽度:开启后的最小宽度:自动门为1.00m;其它门不小于0.80m;门拉手高900mm;
靠门内侧;门下设高0.35m的护门板.
楼电梯:梯段和休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起步前和终点设提示盲道;电梯进深不
应小于1.80m,按钮高度为0.9—1.10m之间,要有盲文数字和声音提示.
厕所和浴室:公厕的入口平台和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m和0.9m;室内活动半径不应小于0.75m;厕位门向外开时, 厕位面积不宜小于2.00Mx1.50M;门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0.8m; 淋浴间面积为3.5m2淋浴坐椅高度与轮椅坐高相同0.45m; 淋浴坐椅两侧的墙面设搞0.9m 水平长度0.6—0.8m的安全抓杆;同时在淋浴坐椅一侧设与水平抓杆垂直,高1.4—1.6m的安全抓杆.
外开门的盆浴间面积摇4.00m2;里侧设高低二层安全抓杆,高度分别为0.9m和0.6m,水平长度为1.20m.
无障碍客房: 室内活动半径不应小于0.75m;室内通道不宜笑于1.50m;客房床面的高度,坐便器的高度,浴盆或淋浴坐椅的高度,应与轮椅坐高相同0.45m.设紧急按钮.
停车车位:残疾人停车车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至少应有一个停车车位.
在停车车位的一侧与相邻的车位之间,应留有宽1.2m以上的轮椅通道. 轮椅通道不应与车行道交叉,要通过宽1.50m的安全步道直接到达建筑入口处.
盲人弱视人
盲道:分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的位置:主要的公共建筑,人行道路;宽度为0.4—0.6m;
提示盲道的位置: 行进盲道的转弯位置; 行进盲道的交叉位置;地面有高差的位置;无障碍设施位置.要有鲜明的色彩变化.
声音提示:公共活动区,建筑,房间入口处,电梯间,公交车站等都要设置声音提示; 掌握城市居住区规划和住宅设计
规范
王树京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一.指导思想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二.应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复习要点
术语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
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33、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
34、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
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住宅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
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
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
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 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
暖区不宜小于10m;
3)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
暖区不宜小于8m;
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
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
场地;
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
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住宅设计规范
一.指导思想: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二.应用范围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复习要点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2.0.2 套型dwellin8si2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10 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interi0r net st0rey hei8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4 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 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匝大于10m2。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后(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