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我区开发建设环境管理审批权限的决定-桂环字[19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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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我区开发建设环境管理审批权限的决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5.01.28
施行日期1995.03.01
文号桂环字[1995]2号
主题类别环境标准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我区开发建设环境管理审批权限的决定
(1995年1月28日桂环字[1995]2号)
各地、市、县环保局,柳铁环办:
为了加强对我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管理,理顺各级环保部门对开发建设活动审批关系,促进我区经济建设有序、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城市基础设施、各类开发区建设、围海造地、乡镇及街道企业、旧城改造以及在建设和建成后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活动)均应执行本决定。

二、凡属下列情况,需报区环保局审批:
(一)、建设项目属区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及区直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包括区直各部门委托地、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及行业性公司审批)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无论资金渠道如何(包括自筹资金、股份合作、私有资金),应按重点污染行业及建设规模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1、机制糖项目:新增规模1000吨/日(含1000吨/日)以上;
2、制浆造纸项目:10000吨/年(含10000吨/年)以上;
3、水泥生产项目:88万吨/年(含88万吨/年)以上;
4、放射性(含辐射)污染的项目实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三)、按投资额划分:能源、交通、原材料建设项目(含同期建设的配套项目)总投资额为五千万元以上(含五千万元)至二亿元;其他项目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至二亿元,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项目,以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的投资额,按内资额审批权限同等对待。

(四)、国务院明确规定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项目如化学危险品和放射物品生产及围海造地工程等。

(五)、跨地、市边界的建设项目及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地、市环保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可根据本决定规定的权限制定本地、市审批权限。

四、县级环保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可根据各地、市调整后的审批权限确定县级自己的审批权限,但非政府序列的环保部门无建设项目的审批权。

五、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错误或明显不当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决定。

六、本决定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历年我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规定中有与本决定相抵触的条款,均以本决定规定为准。

七、本决定的解释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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