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网络接入实施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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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网络接入实施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9.22
•【文号】汇综发[2006]103号
•【施行日期】2006.09.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9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网络接入实施要求》的通知
(汇综发[2006]103号2006年9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做好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全国推广准备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网络接入实施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高度重视银行网络接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管理,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工程实施。

凡涉及使用人民银行金融城市网的事宜,应积极与当地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沟通。

二、为了保证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稳定运行,除业务量很小的银行可
以使用拨号方式外,原则上各银行均应通过专线方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所在地省分局联网。

拨号接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提供。

三、未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网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按照《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网络连接方案和计划,于2006年10月20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并抓紧组织实施。

网络线路到位后,应尽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申请进行网络联调测试工作。

四、各地方性中资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外资银行应按照《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网络连接方案和计划,于2006年10月20日前向所在地省分局报告,并抓紧组织实施。

对使用人民银行金融城市网接入的银行,各分局应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做好有关网络联调测试和配置工作。

对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网络接入的银行,各分局应将其网络连接方案和计划于2006年10月31日前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网络处(传真************)。

五、银行网络接入工作应于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分局应将银行网络接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六、各分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和地方性中资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七、实施中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魏琨牟传兴
联系电话:************************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
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网络接入实施要求
一、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网络接入点
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应用架构设计,国家外汇
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省分局)向银行提供网络接入。

二、银行端网络接入点选择
新系统银行端部署分为全国集中(含跨省集中,下同)部署和按省集中(含省以下,下同)部署两类方案。

银行端采用全国集中部署的,由银行自行确定内部网络出口,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入。

银行端采用按省集中部署的,若采用拨号方式,则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入;若采用专线方式,则通过所在地省分局接入。

三、银行网络接入方式
为了保证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稳定运行,除业务量很小的银行可以使用拨号方式外,原则上各银行均应通过专线方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所在地省分局联网。

采用全国集中部署的银行,一律采用专线方式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且原则上要求具备备份线路。

采用按省集中部署的银行,若采用专线方式,可以通过人民银行金融城市网接入所在地省分局;若采用拨号方式,则应直接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且只能采用PSTN电话拨号或ISDN两种拨号方式。

四、银行网络接入及配置要求
(一)已经与外汇局联网,且网络接入方式符合接入要求的,可以使用现有网络,否则应尽快向电信运营商申请线路,并将线路申请情况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所在地省分局备案。

(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入的银行,如采用专线方式,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之间数据交换全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如采用拨号方式,则需要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部署的邮件服务器,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之间的数据交换进行中转,其网络拓扑结构图如下:图略
采用省分局接入的银行,省分局和银行之间数据交换全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进
行,其网络拓扑结构图如下:图略
(三)原则上数据交换平台应部署在网络防火墙的“停火区”内,应用服务器(含数据库服务器)部署在网络安全级别更高的区域内。

防火墙可将数据交换平台地址对外转换为外部可访问地址,对内转换为内部可访问地址。

(四)应用服务器与数据交换平台之间,银行数据交换平台与外汇局数据交换平台之间进行数据通讯,均使用TCP协议的30000至30006端口进行,相关防火墙设置应开放此段端口的网络应用。

通过邮件服务器进行数据中转的,相关防火墙设置还应开放SMTP和POP3协议的网络应用。

(五)对于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入的银行,其互联广域网地址、外部访问地址和子网掩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分配,路由设置采用静态路由方式。

如果采用拨号接入,还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分配邮箱地址,其命名规范为:银行版部署点的金融机构标识码(12位)+“@safebop”。

通过省分局接入的银行,如果使用人民银行金融城市网,有关网络规范应遵守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如果网络直接接入省分局,其互联广域网地址、外部访问地址、子网掩码和路由设置等由所在地省分局确定。

(六)银行端应用服务器IP地址,由银行结合自身网络架构情况自行确定。

银行端数据交换平台的外部访问IP地址,由银行从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所在地省分局分配的外部访问地址段内自行确定,并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所在地省分局。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面向银行的数据交换平台及邮件服务器地址均为
100.1.80.1/24。

各省分局面向银行的数据交换平台地址由所在地省分局确定并通知银行。

五、网络运行管理及费用
(一)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网络的运行管理和监控工作,确保网络运行安全、可靠。

(二)银行网络线路申请和运行的相关费用由银行自行承担。

六、与网上申报有关的网络问题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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