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废弃巷道管理规定(3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废弃巷道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井所有废弃巷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井下废弃巷道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四条矿井废弃巷道的管理工作应当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应
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废弃巷道界定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废弃巷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因地质条件、技术条件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巷道;
(二)因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巷道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巷道;
(三)因矿井生产布局调整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巷道;
(四)其他经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的废弃巷道。

第六条废弃巷道的界定应当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提
出认定意见,并报矿井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废弃巷道管理职责
第七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是井下废弃巷道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废弃巷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废弃巷道的安全评估,提出废弃巷道的处理方案;
(三)监督废弃巷道的封闭、隔离工作;
(四)定期对废弃巷道进行巡查,确保安全;
(五)对废弃巷道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废弃巷道的技术处理和安全评估;
(二)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废弃巷道的电气设施拆除和安全处理;
(三)通风管理部门负责废弃巷道的通风设施拆除和安全处理;
(四)地测部门负责废弃巷道的地质情况调查和评估;
(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废弃巷道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废弃巷道处理
第九条废弃巷道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二)经济合理,尽量减少损失;
(三)科学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废弃巷道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封闭:对废弃巷道进行封闭,防止人员误入;
(二)隔离:对废弃巷道进行隔离,防止人员误入;
(三)拆除:对废弃巷道内的设备、设施进行拆除,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改造:对废弃巷道进行改造,使其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废弃巷道的处理方案应当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报矿井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废弃巷道巡查与维护
第十二条废弃巷道的巡查与维护工作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巡查周期:每月至少巡查一次,特殊情况下应当及时巡查;
(二)巡查内容:检查废弃巷道的封闭、隔离情况,设施设备完好情况,通风、排水情况等;
(三)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矿井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废弃巷道的维护工作应当由矿井机电管理部门、通风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定期检查废弃巷道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
(二)及时处理废弃巷道内的通风、排水问题;
(三)对废弃巷道进行必要的加固和维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对废弃巷道进行封闭、隔离或者拆除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对废弃巷道进行巡查和维护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因废弃巷道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井下废弃巷道管理规定的一般性框架,具体内容需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井下废弃巷道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防止资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废弃巷道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报废和综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井下废弃巷道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综合利用,节约资源;
(三)科学规划,合理设计;
(四)责任明确,管理规范。

第四条矿井应设立井下废弃巷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废弃巷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
第五条井下废弃巷道的规划应当纳入矿井总体发展规划,并与矿井的生产、建设、安全技术改造等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井下废弃巷道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确保施工、维护和综合利用的便利性;
(四)节约资源,减少浪费。

第七条井下废弃巷道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应经
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井下废弃巷道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建设与维护
第九条井下废弃巷道的建设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建设方案;
(二)办理相关手续;
(三)组织实施建设;
(四)验收合格。

第十条井下废弃巷道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巷道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巷道维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巷道支护情况,及时修复损坏部位;
(二)清理巷道内的杂物,确保巷道畅通;
(三)检查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对巷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巷道维护档案,记录巷道的维护情况。

第四章报废与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井下废弃巷道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巷道长度超过设计年限;
(二)巷道支护严重损坏,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三)巷道严重积水、冒顶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其他需要报废的情形。

第十四条报废的巷道应进行清理、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矿井应积极开展井下废弃巷道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六条井下废弃巷道的综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三)优先考虑资源回收和再利用。

第十七条矿井应制定废弃巷道综合利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八条矿井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井下废弃巷道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井下废弃巷道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在井下废弃巷道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资源浪费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矿井井下废弃巷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部分章节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井下废弃巷道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防止资源浪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废弃巷道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报废和
综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井下废弃巷道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综合利用,节约资源;
(三)科学规划,合理设计;
(四)责任明确,管理规范。

第四条矿井应设立井下废弃巷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废弃巷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
第五条井下废弃巷道的规划应当纳入矿井总体发展规划,并与矿井的生产、建设、安全技术改造等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井下废弃巷道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确保施工、维护和综合利用的便利性;
(四)节约资源,减少浪费。

第七条井下废弃巷道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井下废弃巷道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建设与维护
第九条井下废弃巷道的建设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建设方案;
(二)办理相关手续;
(三)组织实施建设;
(四)验收合格。

第十条井下废弃巷道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巷道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巷道维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巷道支护情况,及时修复损坏部位;
(二)清理巷道内的杂物,确保巷道畅通;
(三)检查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对巷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巷道维护档案,记录巷道的维护情况。

第四章报废与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井下废弃巷道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巷道长度超过设计年限;
(二)巷道支护严重损坏,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三)巷道严重积水、冒顶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其他需要报废的情形。

第十四条报废的巷道应进行清理、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矿井应积极开展井下废弃巷道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六条井下废弃巷道的综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三)优先考虑资源回收和再利用。

第十七条矿井应制定废弃巷道综合利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八条矿井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井下废弃巷道管理
职责。

第十九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井下废弃巷道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在井下废弃巷道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资源浪费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矿井井下废弃巷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井下废弃巷道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共计2500字。

在实际工作中,矿井应
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废弃巷道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废弃巷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矿井废弃巷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四条矿井废弃巷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矿长对本矿井下废弃巷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井下废弃巷道的规划、设计、审批、验收、监督和
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井下废弃巷道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运输部门负责井下废弃巷道的日常维护和巡查工作。

第九条通风部门负责井下废弃巷道的通风管理和监测工作。

第十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井下废弃巷道施工质量的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井下废弃巷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规划与设计
第十二条井下废弃巷道的规划应纳入矿井总体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井下废弃巷道的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并经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巷道的地质条件、服务年限、通风、排水、供电等
因素,确保巷道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应包括巷道的位置、断面、支护形式、通风设施、排水设施、
供电设施等内容。

第四章施工与验收
第十六条井下废弃巷道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工
程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质
量保证措施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运输部门、
通风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并报矿长审批。

第五章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井下废弃巷道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巷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二条巡查和维护工作应由运输部门负责,并建立巡查和维护记录。

第二十三条巡查内容包括巷道支护状况、通风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巷道维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修复损坏的支护设施;
(二)确保通风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保持巷道清洁、整洁;
(四)定期对巷道进行清扫和消毒。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井下废弃巷道内堆放物品、存放车辆、进行其他作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各基层单位应加强对井下废弃巷道的管理,确保巷道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井下废弃巷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巷道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规定;
(二)巷道维护、巡查是否到位;
(三)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四)违章作业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巷道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巷道维护、巡查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