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协会章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前教育协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缩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本会是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依法依规办学,坚持学前教育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本会接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接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民政局的监
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学前教育行业自律活动;
(二)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办学标准和发展规划研究、专业信息咨询服务;
(三)学前教育机构管理;
(四)学前教育评价;
(五)学前教育培训及教科研;
(六)学前教育学术交流;
(七)调解会员之间、机构与在园儿童家庭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关系;
(八)承接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

会员由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法人及举办者自愿组成。

第八条 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具备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资质并持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如实填写《深圳市学前教育协会会员申请表》,提交相关办学登记资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二)秘书处负责审核资料,核准资格,报理事会审议;
(三)秘书处制发入会通知及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及申诉权;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优先获取本会提供的专业信息服务;
(六)优先在本会编印的资料中发布信息和发表文章;
(七)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以本会名义组织相关活动;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依法依规办学。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人民币
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二)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自律性会员管理制度。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有关规定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惩戒提议。

惩戒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除名。

本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会员申诉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会惩戒决定和申诉处理结果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本行业出现下列情形时,本会应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良师德师风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违规违法办学的;
(二)媒体披露经查实的本行业有关重大安全事故、师德师风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违规违法办学的;(三)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重大安全事故、师德师风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违规违法办学的;(四)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的事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数超过100个时,将成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应超过会员数的2/3。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决定设立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大会决议经超过半数的参会会员同意为有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制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新会员入会,处理会员申诉,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设立程序:
(一)秘书长提出设立方案;
(二)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自愿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精神;
(四)依法办学,诚信自律,所在机构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任期内施政纲领和业绩目标,充分了解和掌握行业基本情况,以推动、宣传行业发展为己任;
(五)代表协会出席重要活动,代表协会担任重大项目的负责人,树立行业形象,为拓展行业发展创造条件;
(六)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七)向理事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以上职位; (八)会长依章裁决理事会出现的50%对50%表决状态。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机构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指导本会内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本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经会长批准,聘用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管理本会财务、人事工作;
(六)对本会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七)主持本会主办的交流培训、展会年会、研发、论坛、检查督导等项目活动;
(八)向理事会、监事提交工作总结、计划和财务报告;
(九)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故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可以要求其纠正错误行为,必要时可以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参照本市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确定薪酬待遇及社会保险标准。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稿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会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终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