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芙蓉区关于落实〈长沙市健康民生项目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芙蓉区关于落实〈长沙市健康民生项目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5.08
•【字号】芙政办发〔2018〕31号
•【施行日期】2018.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芙蓉区关于落实〈长沙市健康民生项目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芙政办发〔2018〕31号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芙蓉区关于落实〈长沙市健康民生项目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芙蓉区关于落实《长沙市健康民生项目实施方案》的工作方
案
为了提高全区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全面可持续发展,降低全区新生儿出生缺陷风险和适龄妇女乳腺癌宫颈癌(以下称“两癌”)发生率,推进健康芙蓉建设,根据《长沙市健康民生项目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17〕17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大民生、大健康、大卫生”工作思想,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医疗卫生工作系列决策部署,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托“全覆盖、全贯彻”的新型基因检测技术体系,将疾病预防关口前移,打造“健康教育+基因筛查+精准干预+科学随访+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康民生项目工作制度,每位符合条件的孕妇免费接受1次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每个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免费接受1次新生儿疾病4病筛查和48种遗传代谢病串联质谱筛查、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有效降低致残率;每位符合条件的35-64岁妇女免费接受1次“两癌”筛查服务,有效降低癌症的发生和致死率。
(二)具体目标
1. 孕产妇优生科学知识普及率和35-64岁妇女健康知晓率达到80%以上;
2. 孕产妇参加健康民生项目覆盖率逐步达到80%以上,随访率达到80%以上;
3. 政府更加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4. 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5. 妇女“两癌”发生率逐步降低,妇女生殖健康水平逐年提高。
三、项目内容及费用
(一)无创产前基因检测项目: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基因检测(T21、T18、T13 三条染色体出具正式检测报告),900 元/例。
(二)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项目:孕妇和地中海贫血301中型别基因检测,180元/例。
(三)新生儿疾病4病筛查和48种遗传代谢病串联质谱检测项目:360元/例,其中新生儿疾病4病筛查120元/例,新生儿48种遗传代谢病串联质谱筛查240元/例。
(四)新生儿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项目:先天性耳聋、迟发性耳聋、药物性耳聋等相关4个基因(GJB2、SLC26A4、MT-RNRI、GJB3)共20个突变位点,150元/例。
(五)35-64岁妇女“两癌”筛查项目:乳腺癌检查依据国家第二周期技术方案,采用临床乳腺检查、乳腺彩色超声检查、阳性人群乳腺X线检查。
宫颈癌技术方案按照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全国妇联采用的宫颈癌检查HPV分型检测方案,妇科检查(包括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检查湿片显微镜/格兰染色检查)、HPV分型检测(HPV高危亚型检测)、HPV分型检测阳性者进行宫颈细胞学检查(TCT检查),异常对象进行阴道镜、病理检查的方法。
200元/例,其中宫颈癌检查(含HPV分型检测)120元/例,乳腺癌检查,80元/例。
(六)逐步开展儿童安全用药基因、遗传性肿瘤基因筛查项目。
四、目标人群
(一)无创产前基因检测项目、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项目:具有芙蓉区户籍或持有芙蓉区居住证(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符合项目检查规范要求、自愿接受检测的孕妇。
(二)新生儿疾病4病筛查和48种遗传代谢病串联质谱筛查、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项目:具有芙蓉区户籍或持有芙蓉区居住证(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居民的新生儿。
(三)妇女“两癌”筛查项目:具有芙蓉区户籍或取得芙蓉区居住证(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年龄在35-64岁的妇女。
五、项目服务机构
区妇幼保健所,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长沙市卫生计生委签订服务协议的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及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
六、工作原则
(一)知情同意。
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始终按照尊重、自愿、知情的原则,切实维护群众权利,认真做好宣传倡导,科学指导群众参加免费健康民生项目,努力提高目标人群覆盖率。
(二)免费服务。
为目标人群提供1次相关的符合条件的检查项目。
需要再次接受检测的,可在医生的指导下自费接受检测服务。
(三)科学规范。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卫生计生委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适龄妇女“两癌”筛查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以及健康民生项目工作技术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健康民生项目工作。
科学普及优生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规范开展项目,正确进行咨询指导,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
(四)严格保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从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办法,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特别是对高风险人群的各项信息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样本和检测相关资料,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七、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由市、区财政按4:6的比例共同负担,列入财政预算。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宣传、健康教育、检验检测、咨询随访、风险评估、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医疗设施维护、标本采集转运、相关临聘人员工资和检测阳性对象的诊断治疗等费用。
八、服务程序
2018年开始在全区启动无创产前基因检测项目、新生儿疾病4病筛查和48种遗传代谢病串联质谱筛查项目、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项目以及妇女“两癌”筛查项目,逐步做到所有项目目标人群全覆盖。
(一)宣传培训。
由区卫生计生局组织对全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卫生计生人员的遗传咨询水平。
通过全面制作和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健康民生项目专栏、展板等方式,广泛宣传项目科普知识,切实提高民众对项目的认同感,动员民众积极参与健康民生项目。
(二)项目实施。
项目服务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采样、递送、样本检测、质控、报告发送、结果咨询等工作。
(三)干预治疗。
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对象,针对病因及病情,由项目服务机构进一步咨询、转诊、确诊、干预与治疗。
(四)总结评估。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总结工作经验,仔细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加以改进,推进该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九、工作保障
(一)强化部门职责。
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工作职责,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拟定项目实施和评估方案,与华大基因对接,协调样本采集流程、检测收费等内容,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开展调查研究和人员培训,并及时沟通信息,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等。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短信等平台开设基因与健康科普专栏,向公众广泛开展科普知识等健康民生教
育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健康民生项目经费,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区妇联负责“两癌”筛查项目宣传、目标人群的组织及动员等工作。
区残联负责配合区卫生计生局做好优生优育宣传和不同年龄段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的调研,并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区妇幼保健所负责项目的整体实施,对参与的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对标本采集、信息录入、样本检测、报告审核发放、跟踪随访等环节进行质控和监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统计分析。
(二)强化质量控制。
制定健康民生项目工作细则和配套制度,加强项目管理。
建立健全健康民生项目服务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健康教育、病史询问、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准确性;建立转诊制度,加强健康民生项目工作实验室质量管理,制定并落实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建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减少实验误差,确保记录内容完整准确;建立并落实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开展健康民生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健康民生项目专项门诊,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开通、公示咨询电话,对受检对象开展宣传咨询、医学检测、反馈结果、复查治疗、转诊指导、随访服务等工作;建立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检测技术、操作程序;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服务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定期对检测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
各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技术规范,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隐私和意愿,向受检者全面告知健康民生项目的具体情况,签署检测知情同意书,对受检者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三)加强监督考核。
区政府将健康民生项目工作纳入对相关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适时开展督查;年终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健康民生项目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
区卫生计生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将健康民生项目工作纳入卫生计生目标责任之中,同时要组织专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
情况作为平时成绩,计入年终目标责任制综合考评。
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