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校园借贷维权意识实证研究——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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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卷第3期
2021年6月高校辅导员学刊 调查研究D O I:10.13585/j.c n k i.g x f d y x k.2021.03.017
大学生校园借贷维权意识实证研究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的比较分析*
周博涵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1)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学生的消费观念逐步发生转变,对于借贷的需求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㊂由于大学生群体社会经验不足㊁维权意识较弱,加之诉讼成本较高㊁程序相对复杂,为数不少的借贷平台和不法私人借贷主体将大学生锁定为侵害目标非法套取利益㊂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法律数据库为依托,就大学生主体的校园借贷纠纷案件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新时期大学生的维权意识现况,并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㊂
关键词:大学生;校园借贷纠纷;维权意识;立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337(2021)03009006
2021年3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集中关注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大学生推行诱导性营销㊁致使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乱象,从宏观管理层面为规范在校大学生借贷消费行为创设了法律依据㊂然而,他律性规制和自律性约束并不能完全解决大学生校园借贷现象的全部问题㊂由不慎陷入高额贷款陷阱的高校在读生视角来看,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救是实现自身维权诉求㊁打击违规放贷乱象最根本的方式㊂立足学生群体权益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若想对大学生群体在借贷纠纷中的合法维权行动给予更精准的法律规范支持,分析评价在校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无疑具有基础性的参考意义㊂
一㊁大学生校园借贷纠纷维权现状
校园借贷,广义上即以高校在读学生为借款主体的各种形式民间借贷行为,[1]放贷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贷款公司或营利性金融机构等组织;在司法规制中往往取其狭义,指以在校大学生为合同相对方㊁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载体㊁主要利用互联网实现沟通并促成贷款资金往来的一种借款关系㊂[2]本文将从宏观角度的司法大数据与微观角度的具体案件并行展开,以期为准确评
价大学生自主维权能力提供客观的事实依据㊂
(一)从司法大数据看在校大学生校园借贷案
件维权现状
由于正规金融机构通常具备贷款资格审查较
严㊁贷款报批流程繁琐㊁放款周期较长等特征,在
校大学生难以通过个人身份申请借款; 蚂蚁花
呗” 京东白条”等平台虽能提供短期小额周转资
金,但对于部分大学生而言不足以达到消费性借
贷的目的㊂高校金融信贷市场的庞大缺口使得正
规金融机构以外的贷款公司和职业放贷人借此逐
渐成为发放 校园贷”的主力军㊂
在当前学界针对 校园贷”乱象的探讨中,多
数研究基于实现中介方和放贷方规范化管理角度
展开,探索 校园贷”源头治理的可行路径;然而,
作为校园借贷链条终端的大学生群体却鲜少成为
理论界的调查对象,进而难以根据现有文献及数
据对于本群体防范和维权意识作出科学的量化评
价㊂为此,有必要结合大数据检索的方式就近五
年(2017-2021)来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体的借贷纠纷案件进行汇总分析㊂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等认可度㊁公
信力较高的法律数据检索平台为依托整合校园借
*作者简介:周博涵(2000-),女,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㊂
贷纠纷案件相应判决文书,笔者根据不同关键词分别进行了三组高级检索㊂在对于高校学生自主维权意识进行初步评估时,重点选取民事诉讼占比数据以具象化在校大学生自主提起诉讼维权的概率和可能性㊂ 在校大学生+校园贷”条件下共存在文书87份,其中,刑事案由裁判文书65份,
约占74.7%;民事案由文书19份,与借款合同纠纷相关文书17份,仅占约20%㊂ 在校大学生+套路贷”检索标准下共存在文书132份㊂排除一份执行文书后,刑事案件文书106份,占比达到80.3%;民事案件文书25份,约占18.9%㊂将词项外延最广的网贷行为设为检索条件进行统计,最终检索文书共166篇,民事案件文书仅22篇,占比不到15%㊂由此可见,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受损时,自主㊁积极行使诉讼权的概率远低于选择报案等替代方式甚至放弃寻求救济的可能性㊂从案件具体类型角度来看,利用前述各检索条件组合筛选出的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合同纠纷,相关民事案由裁决文书占比达到90%以上;人格权㊁继承权纠纷仅1例,基本符合校园借贷类型纠纷的本质特征,即借款合同纠纷㊂刑事案由具体类型相对复杂,案件分布也较为分散,侵犯财产罪(57.23%)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5.67%)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4.46%)三类犯罪构成了该类案由的主体部分,一定程度上对应了借贷纠纷经济属性突出㊁兼有侵犯人身安全性质的典型特点㊂
对反映案件本身性质以外的检索数据进行分析,则可初步对校园借贷纠纷处理难易程度和在校大学生维权意识变化规律形成大致的认知㊂就受理法院层级数据来看,校园借贷纠纷多数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占比达到64.6%;少数案件经过二审程序或一审即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可见多数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尚处于在校大学生可借助社会力量甚至独立自主参与解决的阶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将初步检索所得的校园借贷纠纷案件以民事性质为限进行二次筛选,所得结论与前述结果又有所差异: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比例下降到45.8%,而进入二审程序或一审即由中级法院审理案件同比提高到了54.1%,反超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比例,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校园借贷案件的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㊂此外,对比历年审理本类型案件数量总和,可以较为清晰地明确在校大学生维权意识变化总体倾向㊂去除2021年尚未完善的案件数据以外,近四年以来(2017-2020年)进入诉讼程序的校园借贷案件数量总体上稳定保持增长走向,2018至2019年期间尤其呈现出直线式的上升趋势,由占近五年总和比重14.84%骤然升至39.84%㊂由此,我们在得出大学生群体面对 校园贷”陷阱自主维权意识提高的结论之余,也应就 校园贷”乱象越发普遍的现实敲响警钟㊂
(二)高校学生维权诉讼典型案件评析
构建校园借贷案件中在校大学生群体运用法律能力水平与自主维权意识评价体系,不仅需要应用宏观层面的司法数据对其变化趋势进行抽象化理论分析,同时应对微观层面具有代表性意义的个别在校大学生自主诉讼维权案件进行具体研究,基于前述案件选取标准,检索发现肖某某㊁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较为典型且具有实证价值㊂两者民间借贷纠纷案是文书公开前提下唯一进入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校园借贷案件㊂根据再审法院认定事实,肖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系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在读生,在校期间,肖某某因故与邱铖建立借贷关系,向放贷人邱铖借款前后共计28000元,由于没有及时察觉邱铖等三人高利放贷和利用法律漏洞非法牟利的行为实质,该项借款随后被邱铖团伙 换单”行为转化为本金60000㊁应付本息73200(含借款当场付息2000)元的高额高利贷款㊂[3]经法院查明,邱铖团伙长期针对嘉庚学院在校大学生,以提供 校园创业贷”名义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利息超过36%的国家标准,符合高利贷的成立要件㊂[4]团伙成员利用样式一致的借款格式合同,向各地基层人民法院以学生欠债不还为由提起了数十起民事诉讼,涉案标的逾百万㊂邱铖团伙的换单手法,本文不作赘述㊂在各地法院均因邱铖团伙证据保留完整㊁事实架构清晰而作出支持返还借款及利息主张的判决㊁对受害大学生群体合法财产权利造成二次损害的现实状况下,作为原审被告的肖某某主动向中级人民法院诉请改判,补充新证据以佐证邱铖虚构借款数额和原审认定错误的事实;基于二审法院判决支持肖某某部分上诉请求㊁但借款本金认定仍存在一定失误的情况,肖某某没有服从于终审判决,而是提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其维权主张得到了再审判决的支持㊂
解析上文肖某某一案系列判决文书,可以部分了解当前 校园贷”诉讼案件中大学生实现自身
调查研究
合法财产权利的艰难境遇㊂从放贷人视角来看,
在校大学生群体普遍法律意识淡薄㊁防范心理较
差㊁金钱观念不强,因而不论是被动应对由放贷方
提起的诉讼还是基于自身意志及维权需求主动提
起诉讼,作为借款人一方的大学生均难以去实现
自己的权利主张㊂由于贷款公司和职业放贷人均
可视作与大学生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校园借贷
在实质上等同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形式之一,进而
可以将校园借贷关系引申为独立民事主体之间成
立的民间借贷关系,直接适用‘民法典㊃合同编“
第679条有关借款合同之规定㊂[2]这种借贷关系由于大学生群体绝大多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往往难以界定其合法性,更是在多数时候法院
宁可持保守态度的审判环境下将司法的天平偏向
了非法放贷的一方㊂综合肖某某校园借贷一案来
看,一场诉讼历经两审终审直到再审程序,其诉讼
成本和其他隐性成本无疑是巨大的,足以窥见当
前大学生群体寻求法律救济的艰难和不愿主动维
权的部分原因㊂如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大学生
群体给予特殊保障,大学生群体自主维权㊁独立维
权的学法用法意识也就始终无法得到实际的培
养,法制建设过程中面向高等院校的普法教育同
样难以得到活学活用的空间,这无疑是有悖高校
学生综合能力培养之基本意旨的㊂
二、在校大学生校园借贷纠纷维权困境
分析
在校大学生自主行使诉讼权显然正面临着重
重困难㊂大学生 维权难”的处境同立法存在空白
和实践经验缺失两大因素密切相关㊂
(一)大学生群体消费借贷立法现状
自2002年招商银行面向大学生发行信用卡打开 闸门”之后,大学生消费透支以至无力还款的现象屡见不鲜,直至银监会于2009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才得到基本控制㊂[5]信用卡依其性质属于相对规范化的借贷形式,故而对其实施管制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归入消费借贷立法范畴㊂然而,预支可期待收入㊁超前消费使用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已经于信用卡时代大范围扩散,由此催生出高校市场对于个人消费资金运转的旺盛需求㊂2016年,随着陷入高利贷陷阱的在校大学生人数不断扩大,社会影响逐渐恶劣,教育部联合其他金融主管部门连续出台指导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整治㊁监管校园借贷乱象㊂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调控互联网金融业态,首先为规制校园借贷重要寄生载体P2P借贷平台提供了政策依据㊂[5]次日,教育部联合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同时从供给端㊁需求端和管理端提出了校园借贷的规制措施㊂该文件在着力从严打击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过程中,直视高校学生消费需求,提出建设资助信贷体系的要求㊂但是,这一信贷体系面向群体限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大学生群体临时性消费借贷需求仍然难以得到落实㊂[5]9月,教育部再次就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范集中专项教育工作发布通知,重点强调高校作为管理端在防范㊁管制校园借贷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而对于在校学生群体遭遇不法财产甚至侵害如何维权尚未加以提及㊂[5]2017年,银监会开始从供给侧发力展开校园借贷专项整治,于4月㊁5月㊁12月分别出台‘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㊁‘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㊁‘关于规范整顿 现金贷”业务的通知“㊁‘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向在校大学生提供任何借贷撮合业务㊂[6]前述一系列文件虽逐步推进了打击取缔校园非法放贷工作的有序进行,落实了银监会 停㊁移㊁整㊁教㊁引”五字方针前三点构想,[6]但 教”与 引”仍有赖于高校教育主体及大学生个人法制意识,并未另行创设保护机制㊂教育部等职能部门发布系列规范性文件以来,由于小额贷款机构诱导贷款手段层出不穷㊁规避法律制裁方法日趋多元,校园借贷愈发难以得到有效管控㊂2021年3月17日,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引导在校大学生金融安全防范意识的培育提供了成文依据㊂
(二)大学生校园借贷纠纷诉讼实践的困境
高校学生群体在司法实践中正面临着身份界定难㊁事实认定难㊁胜诉维权难㊁自我保护难的多重窘境㊂
1.身份界定困难㊂身份界定困难是在校大学生提起民事纠纷诉讼必将经历且必须解决的首要难题㊂由于高等教育的非强制性以及家庭条件㊁个人兴趣等多重因素影响,刚满18周岁即步入社
调查研究
会从事固定工作的青少年并不鲜见㊂这一部分刚
进入成年人行列的青年群体因具有固定收入来源
和相对充足的社会经验,并不被排除在银行等其
他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服务的范围之外,故而对正
规途径以外的借贷需求缺口小,对于非法民间借
贷的辨别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更强,也就无需将
其分离出成年人群体另行特别保护;对于极少数
未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因其本身即不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不成立适格的借款关系主体,因此
将其归入未成年人保护范围即可㊂银监会先前发
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此也
形成了政策上的印证[6];就大学生自身而言,绝大部分高校生甫一踏入大学校门即已满足18周岁的成年标准,其民事行为能力等同于一个智力㊁精
神健康状况正常的成年人㊂由于当前立法不另设
特殊保护规范,放贷人对借款人在校大学生身份
是否知情难以准确判断的现状,无疑为人民法院
界定案件实际情况创设了身份认定上的阻碍,进
而对后续审判造成基础性的影响,使校园借贷诉
讼向着在校大学生不利的方向发展㊂
2.存证举证困难㊂在身份界定困难之外,事实举证也是司法诉讼程序中在校大学生一方面临的重大难题㊂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趋势使得在校大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兼顾创业㊁工作成为可能,无形中也给予了放贷人在法庭上将校园借贷陷阱辩解为合法借款行为的脱责理由㊂基于诉讼中 谁主张,谁举证”的客观规则,在校大学生如意图通过证据链的构建坐实放贷人出借资金属于 校园贷”的本质,则势必需要出示完整性㊁关联性㊁合法性齐备的证据,且证据足以对借款人作为在校大学生不具有还款能力㊁放贷人与借贷人在达成借款合意时存在欺诈㊁威胁或其他利用双方不平等地位的等显失公平情况㊁涉案款项符合高利贷要件等争议问题进行定性㊂与之相对的是,多数在校大学生并不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防范心理,寄希望于大学生独立完成收集证据和举证工作并不现实㊂相反,无论是信贷机构抑或职业放贷人,职业性质使然的情形下,其不完整留存于己有利之证据的概率微乎其微㊂两相对比,在校大学生一方的举证难度尤其明显,仅依其主观性陈述和指控难以追究放贷人的责任,进而难以查清真正的案情事实和保障司法的公平性㊂
3.胜诉维权困难㊂胜诉维权难是身份界定难及事实认定难的必然结果㊂在适用法律㊁留存证据等影响诉讼结果的各方面因素均有利于放贷人一方时,法院基于客观可采纳的事实证据作出的判决结果可想而知㊂然而,胜诉困难所减损的仅是在校大学生合法财产权利,对于大学生人身权利的隐形损害难以估计㊂从前文列出的相关数据来看,校园借贷纠纷中的放贷一方同黑社会性质或其他类型犯罪组织关联紧密的情形并非个例㊂无论胜诉抑或败诉,涉案大学生所面对的后诉讼时期生命安全风险都是在关注本群体维权意识与能力时不可回避的问题㊂
三、大学生校园借贷纠纷维权能力评估
与分析
对校园借贷纠纷中大学生的自主维权能力进行评价之前,首先应当明确校园借贷行为的过程性㊂由于校园借贷合同双方主体在实质上均可归结为民事主体,少见具有金融许可证的合法信贷机构参与其中,因而该类合同通常情况下可以参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性质,当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发生效力㊂[6]5故而,在评价校园借贷纠纷中大学生群体维权能力时,应当就在校大学生一方自接触放贷主体到提起诉讼全过程中的维权能力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尽可能避免以偏概全的错误认识㊂遗憾的是,当分析范围扩展至建立借款关系全过程时,不难发现现阶段在校大学生在应对 校园贷”方面的自我抗压㊁风险防范㊁法律运用等能力均难以达到合格的要求,在客观上为不法放贷机构或个人的违规金融活动制造了可乘之机㊂
(一)大学生群体风险防范能力缺乏
防微杜渐无疑是维护个人生命及财产权利最为有效的能力,而当前高校在读生的风险防范能力却普遍堪忧㊂2017年 两会”期间,国内校园借贷总额已逾800亿元,足见涉足 校园贷”大学生群体之规模㊂[6]一方面,放贷人将 校园贷”的实质包装于 创业贷” 美容贷” 圆梦金”等外壳之下,并在借贷过程中借虚增债务㊁签订虚假借款协议㊁肆意认定违约金㊁收取保证金㊁外访费等各种手段隐藏真实利率,扣除或收取额外费用,在大学生难以察觉的同时牟取暴利,其手法往往与诈骗之间边界模糊,因而客观上较难防备;[6]另一方面,在校大学生刚刚步入与社会相衔接的本科或硕士阶段,仍未完全接触到真正的社会环境,不能完全等同于一个具有社会经验与一般常识的理性成年
调查研究
人㊂因此,在校大学生风险防范意识缺乏的现状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㊂
(二)大学生自我疏导与抗压能力薄弱
在校大学生的自我抗压能力是在校园借贷全过程中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石㊂然而,从新闻报道㊁公开文书等资料中所展现的事实来看,当代大学生在借贷纠纷中的抗压意志十分脆弱,部分深陷高利贷陷阱的大学生甚至宁愿选择放弃生命权的方式逃避承担责任或处理纠纷㊂胡玉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被告人胡玉等人以
校园贷”名义对多所高校学生实施非法放贷,多名受害人退学㊁休学或长期请假,其中学生梁某被逼跳河自杀未遂;[6]董晖一案更是直接导致1名大学生自杀死亡㊁1名大学生跳楼致伤㊁3人自杀未果㊁18名被害人退学㊁休学的严重危害结果㊂[7]遗憾的是受害学生确如被告所述 胆小单纯”而几乎无一报案,再度助长了被告团伙的嚣张气焰㊂
(三)在校大学生法律运用能力有待提高
如果将抗压能力视为大学生群体正确行使和保护私权利的基础,法律运用和危机处理能力则是其顺利获得法律救济的必要支撑㊂援引前文运用司法大数据针对涉及校园借贷纠纷案件类型的分析,在校大学生主动行使其诉权提起的民事诉讼不足案件总数15%㊂胜诉率在所有民事案件中更是低于50%㊂出现上述数据,笔者认为原因有三㊂首先,在校大学生自身知识储备有限㊂多数大学生身陷校园贷之时尚处接受高等教育的起步阶段,其对相关法律规范的了解多源自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交叉学科的补充,即使是法学专业的本科生也未必对于法学专业知识形成系统化的认知㊂其次,在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经验不足㊂由于多数时间分配在学习㊁娱乐等校园生活的方方面面,少有学生具有旁听审讯甚至参与庭审的实践经历;社会经验的缺乏㊁社会资源的空白也使得在校大学生群体难以和外界建立起有效沟通或向外界寻得可靠的法律援助,从而陷入孤军作战的境地㊂最后,大学生群体可支配的时间和资金不够充裕㊂当前的司法实务中,复杂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往往持续时间较长,且校园借贷纠纷中庞杂的待证事实使得简易程序基本无法在此类案件中留存适用余地㊂因此,过高的诉讼成本对大学生而言难以独立承受,自然挤压了其运用法律武器自主维权的空间,从而难以有效提升其法律运用能力㊂ 四、大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的校园借贷立
法规制建议
(一)填堵大学生校园借贷纠纷立法漏洞
自 校园贷”问题进入公众视线以来,理论界不乏立法规范金融服务行业㊁ 堵偏门” 开正门”㊁ 以良币逐劣币”的呼声㊂[7]然而,在银保监会等主管部门陆续出台规范性文件严加管控放贷机构与个人㊁引导金融服务机构适度面向高校开放的同时,却未见保护合法权益已经遭受损害的在校大学生的补救性法律规范㊂基于大学生合法权益维护视角,通过司法解释或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就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㊁‘民法典㊃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等校园借贷纠纷相关可适用的法律进行针对性调整或补充,无疑是为大学生人身及财产权利树起 安全网”的必要之举㊂只有保障在校大学生获得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底线与严防死守不法借贷侵入校园的第一道防线相互呼应,才能够真正在立法层面防止校园借贷的社会危害,进而保护立法的完整性与严谨性㊂
(二)大学生校园借贷立法调整构想
相较于‘合同法“有关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民法典㊃合同编“新增禁止高利放贷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实践行为两项条款,为完善司法解释中校园借贷相关规范提供了法理依据㊂基于‘民法典“第12章新增条文及司法审判实践,结合当前法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建议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下称 审理规定”)进行部分修改㊂对该规定第十四条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认定条款,建议增设 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为在校大学生,且以欺骗㊁威胁㊁引诱等违法手段使借款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请求借款的”;对该规定第二十六条即最高利率条款,建议补充: 大学生民间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2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㊂年利率超过24%的贷款,按照24%利息偿付本息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㊂”
在完善在校大学生财产权益保护条款的同时,大学生在校园借贷中个人信息受侵犯㊁个人知情权受损等情况同样需要完善立法以规制㊂结合‘民法典㊃人格权编“及‘民法典㊃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建议在‘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后创设
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