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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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是指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环境的现象。
2020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一、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又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一)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活动。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
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三)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施工现场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兆处置。
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
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人缝筑垃圾。
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处量。
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勇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
施工现场不具备就超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2007年9月原建设部颁布的《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40%。
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争再利用率大于50%。
二、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案例】
1. 背景
某市的一立交桥下,在路两侧堆起了两三米高的木板、水泥块、砖头等建筑垃圾近居民每天回家都得穿过这个巨型的垃圾堆。
市环卫处派人清理过10多次,仍不断有新的建筑垃圾,对居民出行造成极大不便。
经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调查,这些建筑垃是由附近一在建的某小区工地运出,该工地的施工单位未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常在用车偷偷将建筑垃圾运到桥下,倾倒后开车就跑。
2. 问题
(1)该施工单位倾倒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何项法律?
(2)该施工单位的行为应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3.分析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14 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本案中,该施工单位作为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没有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多次擅自将建筑垃圾倾倒于道路两侧,是触犯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④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该市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施工单位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