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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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发布市水利局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市水利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水利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水利局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要信息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条市水利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市水利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

第六条市水利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政务信息涉及包括局机关两个以上科室的,其中任何一个科室在公开该政务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进行沟
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需要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向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科室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科室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八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不同科室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科室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科室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科室报请办分管领导决定。

第九条多个科室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科室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十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十一条当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上级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局机关相关科室提供资料时,各有关科室应当“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
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上报上级机关,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各科室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市水利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市水利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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