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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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八项制度
(一)根据“干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那么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的规定,干部档案(下称档案)必须统一由主管该干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二)对具备管理条件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各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其档案可由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四)凡履行了选(招)聘手续的聘用制干部(指工人身份),在聘用期间,其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对解聘或聘用期满不再续聘,其档案应转至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管理。

假设再次被聘,其档案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五)管档人员本人档案和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应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保管。

(六)离退休干部的档案,仍按原在职时的干部管理权限保管。

(七)干部、退职、自动离职、被(解聘)、被开除公职以及出guo不归、失踪逃亡人员,其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进行保管。

(八)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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