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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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学毕业会考
中学毕业会考是1932年国民党教育部整顿全国教育 的重要措施和内容之一。 1932年,颁布《中小学毕业会考暂行规定》 1933年12月,公布《中学毕业会考规程》,取消小 学毕业会考。 1935年4月双颁布《修正中学学生毕业会考规程》 抗战时,规定:已成战区的省市均免行会考,接近 战区的省份由省教育厅派员至各校监考,后方各省 照行会考。 1945年,暂时停止会考,未再恢复。
四、抗战时期的学校西迁(了解识记)
抗战爆发后,为保存教育实力,国民党将同济 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等一批重点大学和 中学整体迁移大后方,中华民族出现有史以来 最大规模的学校西迁。 西迁后的大学进行了调整重组,国立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私立南开大学辗转长沙,迁往昆明, 组成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国立北平大学、国立 北平师范大学、国立北洋工学院迁往陕西汉中, 成立国立西北联合大学。 至1938年底,共迁址调整大学55所。
第四节 学校教育的管理措施
一、训育制度 从1929年开始,国民政府教育部发布《中小学训育主任办 法》,设立训育主任和人员,专事考查学生的思想、言论和行 为,并在全国中小学实行训育制度。 1939年,颁布集中体现国民党训育思想的纲领性文件《训育 纲要》,对训育的意义、内容、目标、实施等各个方面进行了 规定。
二、“三民主义”教育宗旨(了解识 记)
“三民主义”教育宗旨由“党化教育”蜕变而 来,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 会提出,并由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公布。 具体内容: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 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 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 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
二、中等教育(了解识记)
袭用1922年学制的初、高中“三三”分段的 综合高中制度,将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和职业 教育在同一学校开设。1932年,综合中学制 度废止。 抗战时期,为加强控制,国民党对中学生选取 种种训育措施。
三、高等教育(了解识记)
高等教育分设大学和专科学校,分为国立、省 立、市立和私立四种。 1930年,废止大学预科制度,次年,专科学 校预科也取消,大学、专科学校一律采用学年 兼学分制。
二、“戊辰学制”的颁行(重
点)
1928年5月,当时的大学院院长蔡元培在南京 主持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整顿 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即“戊辰学制”。 本学制没有正式公布实行。
第三节学校教育发展
一、初等教育(了解识记) 1927-1937,稳定发展时期。一方面国民政府 以“三民主义”为旗号,加强了对初等教育的 控制,另一方面教育建设实行法制化,也给予 教育发展以一定保障,民国初等教育基本定型。 抗战时期,国民党提出“抗战建国”口号,实 施国民教育制度,初等教育在时局动荡中仍能 维持一定发展。 抗战胜利后,国民教育的实施受到扼杀,初等 教育走向衰亡。
第十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
第一节教育宗旨与教育方针的变迁 第二节教育制度改革 第三节学校教育发展 第四节学校教育的管理措施
第一节 1927年5月,蒋介石提出的施行“党化教育” “党化教育”,按照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 会通过的“国民政府教育方针”的阐述,就 是“在国民党指导之下,把教育变成革命化 和民主化”。就是教育方针的提出应以不违 背国民党的根本政策为前提。
三 、高中以上学生的军训(了解识记)
“五卅”惨案后,大学院下令全国专门以上学校一律 增加军事教育课程。 1929年1月,教育部颁布《修正高中以上学校军事教 育方案》,规定高中以上学校军事科每学年3学分共 6学分。 1933年3月,蒋介石下令“凡高中以上学校学生军训 不合格者,不得补考、投考大学”,将军训作为完 成学业和升学的必要条件。 抗战胜利后,对高中以上学校学生的军训也逐步加 紧。
二 、中小学校的童子军训练(了解识 记)
童子军民国初年由国外传入,是一种使儿童少年军 事化教育训练的组织形式。 国民政府教育部1937年1月颁布《初级中学童子军管 理办法》 内容: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童子军团,校长任团长, 主持军训等一切管理事务;初中学生均实施童子军组 织管理;学生起居一切作息,均以号音为准;早晚举行 国旗升降典礼;随时对学生服装、用品、勤务等项检 查,予以矫正和奖惩;设童子军教练员主持训练管理 一切事务。纪律严格,违者严惩不贷。
三、“战时须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 (了解识记)
1937年8月,国民党政府提出。
第二节 教育制度改革
一、大学院和大学区制的试行(了解识记) 1927年6月,国民党政府根据蔡元培和李石曾的提议, 依照法国教育行政制度,中央设中华民国大学院, 作为最高的学术和教育管理机构,地方试行大学区, 以此取代民国以来中央政府设教育部,各省设教育 厅的教育行政制度。 1927年10月,中华民国大学院成立 ,蔡元培为首任 大学院长。大学院设大学委员会,下设高等教育、 普通教育、社会教育、文化事业及若干委员会和直 属国立学术机构。 全国各地按教育、经济、交通等状况分为若干大学 区,每区设大学一所,大学校长兼管区内教育行政 及学术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