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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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8.26
•【字号】深国税函[2009]361号
•【施行日期】2009.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9〕361号)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学习、培训工作,认真做好企业清算所得申报的管理工作。

二、CTAIS系统的修改由市局负责落实(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纸质表单由印刷服务中心负责印制。

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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