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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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快学科队伍建设和发展,促进学位点建设,保证我校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现对《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我校签有学科共建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并由协议单位聘任的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学生。
第二条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联合培养研究生数由学校采取总量控制,各二级学院负责统一申报。
第三条根据学校优先扶持重点建设学科发展的精神,对重点建设学科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学生的培养目标与管理
第四条坚持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
严格执行研究生学籍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和要求,认真实施研究生教育。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年,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完成学位论文。
第六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业务费由学籍所在单位及研究生导师共同承担。
第七条学校为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提供每间宿舍2至4人的住宿
条件。
第八条学校为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提供助学金(生活补贴)300元/人·月。
此外,根据研究生工作量及业绩情况,指导教师可从自己的科研经费中为其提供不少于100元/人·月的生活补助。
协议单位另有要求的,由指导教师按照协议执行。
第九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享受医疗补助费为50元/人·年,其它医疗费用按照学籍所在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其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内容要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相一致,知识产权由学籍所在单位和我校共同所有。
第三章指导教师的资格、待遇与要求
第十二条担任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一)受聘为我校协议单位的研究生导师;
(二)必须拥有在研项目和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
每指导一名研究生,人文社科与理科专业拥有至少万元以上的横、纵向课题的科研经费;工科专业拥有至少3万元的横、纵向课题的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经学校审核批准的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可指导联合培养的研究生1至2名;拥有国家级重大研究课题的教师,每年指导学生不
超过3名。
第十四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将下一年度计划指导研究生数、培养计划等由所在二级学院推荐,报学校审核。
第十五条学校支付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论文的津贴,每指导一名研究生的津贴为1000元/人·年,核定教学工作量20学时(不再计发课时津贴)。
第十六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学生没有达到研究生学籍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和要求的,将取消其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考核规定执行。
第四章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管理与经费
第十七条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由科技处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重点建设学科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费用从重点建设学科经费中支出,其它学科由学校另行拨款支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受聘为非协议单位的研究生导师,若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条件,由所在二级学院推荐,经学校同意后备案。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可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提供住宿,但住宿等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2003年5月30日发布的《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大民院发[2003]25号)同时废止。
大连民族学院200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