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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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
设置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我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治理,标准我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活动,维持良好的路容路貌,保障我省高速公路路产完好、平安和畅通,指导我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计划、设计、施工和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治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治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治理实施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治理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省已经建成通车和在建的所有高速公路沿线(含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计划、设置和治理保护非公路标志标牌,适用本方法。
利用纳入高速公路治理的长江公路大桥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治理实行“科学计划、合理布局、依法治理、平安效益”的原那么。
各级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具体治理工作。
鼓舞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者提高非公路标志的科学技术含量,提升高速公路景观,树立良好的高速公路形象。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治理单位应按本方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范围内,对拟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进行计划布局并组织论证,报各级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备案。
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应参照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要求,对建筑操纵区内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进行严格操纵治理。
第二章一样规定
第五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合理布局,有序设置,符合道路景观美学要求,与爱惜沿线人文景观和与自然环境相和谐,有利于高速公路行车平安、高速公路行车环境,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对外形象。
第六条经许可后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必需保证标志标牌设施结构平安,杜绝倾覆、倒塌等平安隐患,同时,不得因其设置阻碍相关、相邻高速公路构造物的结构平安和功能发挥。
第七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阻碍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正常利用,不得妨碍平安视距,不得阻碍车辆行驶平安,不得因设置标志标牌而任意砍伐、修剪行道树或破坏绿化带。
第八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原那么上应采纳落地式标志标牌,不宜利用高速公路构造物和附属设施采取敷设、悬挂等方式设置标志标牌。
特殊条件下需要利用高速公路构造物和附属设施设置的标志标牌,应当进行平安评判。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志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以确保高速公路设施平安及交通平安。
阻碍高速公路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志利用的,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沿线采纳落地式方式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时,同一高速公路立柱颜色和结构型式应大体统一,原那么上应采纳绿色或白色,其设施最内侧投影点(滴水线)不得侵入高速公路路侧护栏或桥梁护栏。
第十条高速公路路幅垂直上方的区域(含上跨人(车)行天桥、立交桥)原那么上不宜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
确需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利用独立的支撑结构,保证设置牢固,避免人为破坏产生平安隐患,其版面的下边缘不得低于该桥的梁体底面标高。
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幸免利用眩目材料,照明光应由下而上,不得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得阻碍车辆的行驶平安。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版
面形式、尺寸与支撑方式应与高速公路及周围环境相和谐,各高速公路应大体统一。
非公路标志标牌的版面应与行车方向垂直或适当斜交。
主线上非公路标志标牌版面不得沿行车方向平行设置(收费广场双侧除外)。
第十三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高立柱落地式非公路标志标牌,其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出具完整的结构施工图,明确结构要求、材料规格及连接点防腐、防锈等内容。
由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
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当达到足够平安、牢固的要求,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应当知足防雷、抗风、抗震等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常常维持整洁、完好,按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或经营治理单位的要求及时保护、保养。
设置者应按期进行平安检查,及时排除平安隐患,并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平安性负全责。
第三章设置标准
第十四条以下位置,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一)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
(二)高速公路独立渡槽、桥梁桥墩高度大于10米的
人(车)行天桥、有特殊景观造型的人(车)行天桥;
(三)隧道进出口分离式路基间宽度小于25米的绿化带;
(四)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和重要交通标志设置点同侧500米前的范围;
(五)平曲线半径小于500米的路段内侧;
(六)竖曲线半径小于6500米的凸形曲线极点前后200米范围;
(七)特殊造型的坡屋顶等不宜设置广告的站房顶;
(八)膜结构等不宜设置广告的收费天棚;
(十)严峻破坏高速公路景观的区域。
第十五条在以下特殊区域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高速公路主线不得设置灯箱式非公路标志标牌;
(二)除用于宣传高速公路交通平安和高速公路治理外,不得在高速公路主线上设置龙门架势电子显示屏,不得在公路标志设置区域设立电子显示屏;
(三)高速公路双侧的护面墙、挡土墙和挂网锚喷边坡、高速公路上跨天桥(含立交桥)桥梁及桥墩(柱、台)等高速公路构筑物;高速公路护栏、隔离栅、防护网、防眩设施、公路标志标牌及立柱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不得设置任何油漆类广告或粘贴式广告,不得悬挂字板等固定式宣传口
号;
(四)落地式非公路标志标牌不得遮挡高速公路标志,不得设置在持续式高速公路标志(如车距确认标志)之间;
(五)高速公路收费广场和效劳区(停车区)内,可设置灯箱式或沿高速公路走向看板式标志标牌,但不得阻碍收费广场和效劳区(停车区)的利用功能和整体美观。
(六)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区域(以互通式立交加减速匝道的起点为准)的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操纵区内,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还应知足以下要求:
一、在互通式立交的每一个绿化封锁区域内,依照绿化封锁区域面积大小,能够适当设置1—3个非公路标志标牌。
二、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位置距交通标志应不小于20米。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规格尺寸原那么上应参照如下标准:
(一)高立柱非公路标志标牌:单面面积宜为6米×18米,版面最下缘距高速公路路面的高度宜维持一致;
(二)上跨人(车)行天桥非公路标志标牌:依照桥梁侧面面积大小合理确信人行天桥、车行天桥的版面尺寸(长×宽),但其版面上边缘不宜高于桥梁栏杆护手,下边缘按本方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操纵;
(三)隧道洞顶非公路标志标牌:依照隧道洞顶面积大
小、地形条件和可视情形合理确信版面尺寸,不得遮挡景观和阻碍行车平安。
(四)收费站房顶非公路标志标牌:依照收费站房顶面积大小、衡宇结构等合理确信版面尺寸,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和谐,不得外露标志标牌自身结构。
(五)边坡非公路标志标牌:效劳区、收费广场等低速行驶路段能够设置平行行车方向的边坡非公路标志标牌。
长度不得超过20米/块,高度操纵在8米以下,并应与环境相和谐,不得破坏原结构造型,不得遮挡或阻碍整体景观和行车平安。
(六)灯箱式非公路标志标牌:画面不得采纳易老化、易褪色、易碎、易燃、易爆的材料,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灯箱与立柱之间应设定牢固的连接方式。
(七)收费亭广告:原那么上应采纳灯箱广告形式,沿收费亭顶部边缘设置。
版面尺寸和高度应与收费亭高度维持比例和谐和美观。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高立柱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间距原那么上高速公路主线同侧应大于1000米。
确因地质结构或周边环境不适合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在不阻碍平安情形下可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其工艺、材料和设备应知足要求:
(一)非公路标志标牌的版面衬底色应和公路标志标牌有明显区别,禁止大面积利用易与公路标志混淆的颜色。
(二)非公路标志标牌的版面不宜利用反光材料制作,画脸部份应选用牢固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
(三)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的支撑形式应幸免利用门架势(天桥除外)。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其设施日常保护与治理应知足要求:
(一)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者应按期检查非公路标志标牌,对存在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脱色、破损、陈腐等现象的,应及时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从头涂装,保证平安、整洁和美观。
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造成设施损坏,妨碍高速公路通行或阻碍平安的,设置者应当即清除或修复;
(二)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者对其设施的照明、供电、电器操纵设备应按期保护,确保用电平安,对灯光照明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做到即坏即修。
(三)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者应增强对其设施在特殊天气情形下的治理。
在遇大风、大雨、冰冻等恶劣天气时,应付标志标牌结构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护,重点对结构的强度、刚度、结构节点、焊缝、螺栓和地脚螺栓等进行检查保护。
专门是对重点地段(高边坡、立交桥、大桥等)的非公
路标志标牌进行重点检查。
发觉有平安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方法保证平安。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标准执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对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凡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建筑操纵区内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事前向省高速公路治理机构申请并取得许可后,方可设置。
申请人可在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地就近向所在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省高速公路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省高速公路治理机构直接审批或指派相关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负责审批。
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地管辖权有交叉的,由省高速公路治理机构指定相关路段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用于公益性宣传的,应按本方法规定,取得省高速公路治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设置。
通过许可设置的用于公益性宣传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可不收取占(利)用高速公路补偿费,可是应当纳入全省高速
公路公益广告宣传体系。
经许可后用于公益性宣传的非公路标志标牌,改作非公益性宣传用途的,应当缴纳占(利)用高速公路补偿费。
鼓舞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者利用经许可后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进行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以下要件:(一)标志标牌的设置理由;
(二)标志标牌要紧内容;
(三)标志标牌的颜色、外廓尺寸、结构、成效图;
(四)标志标牌设置地址;
(五)标志标牌的设计文件(含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六)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许诺书(式样见附件1);
(七)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委托办理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资料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申请人是公民个人的,身份证明资料为身份证或户口薄。
(八)与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形,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利用经许可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右下角标注许可文号(许可决定编号)、设置者和许可期限。
因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占用、利用、损害路产的,其设置者应依照相关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对经许可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省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应当与设置者签定行政治理合同(式样见附件2),增强对设置行为的治理。
许可期限原那么上一次性不超过3年,期满需要延期设置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和平安检测合格报告。
设置期限超过6年的,应经平安评判单位检测并出具能够继续利用证明,并从头办理手续。
对经许可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增强非公路标志设置施工时的现场监督治理。
各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应增强非公路标志标牌内业治理,成立健全非公路标志标牌档案治理。
第二十六条各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应付非公路标志实行动态治理,加大巡查力度,对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应及时发觉、及时处置。
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设立非公路标志标牌的,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制作
并向相对人送达《责令更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相对人当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超期不拆除的,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依照《路政治理规定》强制拆除程序强制拆除,强制费用由相对人承担。
无法查清相对人的,应在本地报纸上进行公告(式样见附件3),限期拆除或同意处置。
超期不拆除的,或无人前来同意处置的,按无主物处置,由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直接予以拆除。
第二十八条对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含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范围)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第79条的规定,能够处2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范围内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适用《湖北省高速公路治理条例》第34条第3款、第49条的规定,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超期不拆除且由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强制拆除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利用高速公路构造物或附属设施,采取刷写油漆等方式违法进行广告宣传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6条、第77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置(惩罚)的相对人按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者
(非公路标志标牌的所有权人、治理人、施工人)来确认。
第二十九条对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进行的行政惩罚和行政强制方法相关处置程序和权责划分,依照《湖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治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非公路标志标牌
设置治理工作中,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发生执法违法、执法过错和组成错案的,一经认定,依照《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原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原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是不是组成执法错案或执法过错,以复议机关、监察机关认定结果及人民法院裁决为认定依据。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所称非公路标志标牌是指除国家标准规定公路标志之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和其他标牌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中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内的非公路标志标牌距离的认定,按非公路标志标牌靠高速公路一侧外缘(滴水线)距离公路用地外缘的水平距离来认定。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许诺书(参考式样)
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许诺书
申请人因申请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特向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作出如下许诺:
一、申请人许诺应自行办理土地租用;工商、计划、土地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平安评判等相关手续,因未办理上述手续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申请人许诺设置施工时,文明施工,采取必要方法爱惜高速公路路产,不进行任何污染、损坏、破坏批准范围之外的公路路产;
3、申请人许诺严格按许可地址及许可期限进行设置;基础施工时通知路政部门前去现场监督;
4、申请人许诺施工时按交警部门要求和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施工标志,保证车辆、行人平安通行,如施工引发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全数责任;
五、申请人许诺按《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治理方法》要求,确保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平安牢固,做好日常维修加固工作,如因设置不牢固引发任何人身财产损
害的事故,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全数责任;
六、申请人许诺施工终止后,应维持施工现场整洁;
7、申请人许诺在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后,非公路交通标志维持清楚、整洁,显现油漆脱落、污损、锈蚀等有碍观瞻情形应及时整修;许诺不显现空白版面,在显现空白版面时,按《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牌设置治理方法》规定办理。
八、申请人许诺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有效期满后由申请人自行拆除或提早一个月续办手续;申请人未续办审批手续又未自行拆除的,路政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时,志愿承担拆除相关费用;
九、申请人许诺设置施工时应持有路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10、申请人许诺如因高速公路改建、扩建或因法律、政策转变需要时,需拆除该非公路交通标志的,申请人须在路政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超期未拆除的,路政部门有权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1一、申请人许诺按规定标准,向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缴纳相关赔补偿费。
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尚未缴纳赔补偿费或未按许可的内容及许诺的事项进行设置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省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有权撤销许可。
许诺人(签章):
时刻:年月日
附件2:行政合同(参考式样)
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
行政治理合同
甲方: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支队(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增强对特殊占用、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两边签定行政合同如下:
一、乙方申请在高速公路K + m处侧位置设置□商业性□公益性非公路标志标牌一处,甲方经审查,同意乙方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设置该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期限为年,具体
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认可其在设置前已充分熟悉并把握《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相关政策,许诺其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计划、设计、施工、保护、治理等严格遵守《方法》的规定,遵守申请时递交的《许诺书》,并情愿承担因未遵守《方法》、《许诺书》规定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乙方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行为同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所需场地利用权事宜及在政府其他部门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由乙方依法办理,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必需保证其结构平安,杜绝倾覆、倒塌等平安隐患,同时,不得因其设置阻碍相关、相邻高速公路构造物的结构平安和功能发挥。
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阻碍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正常利用,不得妨碍平安视距,不得阻碍车辆行驶平安,不得因设置标志标牌而任意砍伐、修剪行道树或破坏绿化带。
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版面形式、尺寸与支撑方式应与高速公路及周围环境相和谐,按《方法》规定标准执行。
五、乙方设置的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常常维持整洁、完好、美观,及时更新、保护、保养,按高速公路路政
治理机构或经营治理单位要求进行更新。
在许可期限内如有油漆脱落、锈蚀残损、风化、脱色、破损、陈腐等现象时,乙方应及时清理、修复或拆除,不然,甲方有权撤销该许可,并予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按期进行平安检查,及时排除平安隐患,并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平安性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全数责任。
七、乙方在施工进程中,应依照甲方许可的施工期限进行施工作业,并及时清理好施工现场的废弃物,维持周围环境整洁。
乙方不得任意损坏公路设施,幸免占用公路路肩及公路用地等阻碍高速公路路产完好及高速公路交通平安的行为,因施工所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乙方按标准补偿。
引发交通平安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数责任。
八、乙方发布高立柱落地式广告的,广告右下角应标注许可文号(许可决定编号)、设置者和许可期限。
九、期满需要延期设置的,乙方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乙方既不申请延期又不自行拆除的,由甲方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设置期限超过6年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应经平安评判等单位检测并出具能够继续利用证明后方可延期利用,并从头办理手续。
假设因高速公路改(扩)建、计划调整或再也不适宜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其他缘故的,乙方必需在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