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法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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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的立法目的(见第一条规定)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2、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3、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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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三8个)方新面修修改:改的《产品质量法》的有关内容
1、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 2、加强了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明确了质量责任制,要力克地
销售者的产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义 第33条 品质量义务 务
(2)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34条
(3)标识的义务(同生产者)
第36条,27条
(4)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义 务
第37条~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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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产品质量民事责 (1)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也称三 第40条
品 任(一般违法) 包责任)
讨论:相关人(如生产企业)可否请求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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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后处理工作: (1)责令改正 (2)不改的,公告 (3)公告后复查 (4)仍不合格的,停业整顿 (5)再不合格,吊营业执照。 实际操作中: • (1)一般项目不合格,限期改正; • (2)拒检的,危及安全的,公开曝光; • (3)举办厂长、经理学习班,质量分析会,整改; • (4)企业整改自查,提出复查申请; • (5)2次抽查不合格,吊营业执照;
协作。 (3)发现问题的处理。原国家局文不够准确(天津)。
A:施工方自购的,可以处罚(62条或行、受贿采购);B:业主干的,通告建设主管;C:同时,作为线索,追踪生产、 销售方。
3、建设工程概念大于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指土地工程及其附属的工程。除此以外,铁路、输电、通信都有(建设工程)。(2)专业工程,国家局可
内容
条款
产 1.体制
(1)质量监督和管理的主题
第3条,7条,8条,9条
品 质
(2)行政强制措施
第18条

(3)行政监督的分工(与质量管理区别) 第8条,70条,3条

(4)行政机关、技术机构、中介机构的约 第11条,15~17条,20条,21条,

束、自律机制
25条,14条,19条
和 管
(5)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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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法与其他法的关系:
• 普通法与特殊法;上位法与下位法。 • 1、质量法为一般法,其基本原则要求,特殊法、下位法均应遵守。 • 2、考虑特殊性,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专门法。具体有: • (1)法律:药品、食品卫生、种子、节能产品、计量器、消防产品。 • (2)法规:饲料及添加剂、农药、危险化学品、兽药、医疗器械、图书、化妆品、注水肉…… • 3、具体适用。 • (1)原则:▲法律:全部按专业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我局的职能的,依法进行监督,检验。如:节能产品、计量器;
门规章、地方规章等等。 • 如按法律管理的内容:分为①产品质量一般法律规定,只要经过加工、
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均受该法律、法规、规章调整。②特殊产品质量管 理方面的法律,如在药品、食品卫生、计量器具、种子、建筑工程等方面, 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③产品质量责任方面 的法律,如消法、工业产品责任条例、刑法等。④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法 律,如《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⑤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法律, 如《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⑥产品质 量检验方面的法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质量检验和质 量坚定的有关法律规定。
消防产品检验。03-5-25明确消防产品监督归我局。 • ▲法规:A: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B:我局具有抽查权。 • (2)适用:▲农药:假、劣农药,我局能够依法处罚(国务院法制办批复)。 • 查处时,应当依据质量法(农药条例不一致时) • ▲兽药:我局不能进行(国务院法制办批复) • ▲图书:与新闻出版管理竟合,伪造厂名、厂址等于盗版。图书多为推荐标准,因此,不查为好。 • ▲饲料及添加剂、医疗器械:主要是有关部门执法,虽然也争取过。我局执法,但仅凭执法,解决不了质量提高的问题,
法规赋予其他部门执法,我局依据质量法70条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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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法调整范围(2条、73条)
一、产品 1、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排除:建设工程;核设施、核产品(损害)产品责任;军工产品。 明确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用设备适用。 (1)在未形成房屋、建设工程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监督; (2)形成房屋、工程后,要根据情况而定; A:多数情况下,不便监督。比如:水泥、钢筋已形成了建筑、工程的整体。 B:在建设工程、建筑工程中仍然是动产的,可以监督,但必要性问题要多加考虑。 2、关于上建筑工地检查。 (1)93(382)号文曾明确,可以检查工地,98-99年(技监局、建设部、建材局)发文也可以检查。 (2)要充分体谅、理解建设主管部门遇到的工程质量问题,政府、机关的监管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即提高质量。要沟通、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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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内容
产品质 量立法 一般规 定
1.立法宗旨
2.适用范围(包括:产品、管理的经营环节、地域、时 间等)
条款
第一条,5项 第2条,73条,74条3条,61条,62条
3、原则
第4条,5条,6条,10条,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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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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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 相关法是指与《产品质量法》存在关联、适用的特殊性方面联系的法律。 • 1、法律效力等级原则; • 2、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 3、前法与后法的关系; • 4、原则规定的普遍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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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质量法》的框架
《产品质量法》共6章74条。分别对立法的一般规定、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产品质量义务、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7页/共38页
复查加工厂或市场抽样检查 • (6)工厂质量体系评定 • (7)批检 • (8)百分之百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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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证管理体系
• (1)政府主管部门(总局、认监委):依法统一管理。建制度,认证目录,批准认证机构、认可机构。 • (2)认可机构:建立认可规则,对认证机构的技术评审,人员注册。 • (3)认证机构、检验及检查机构:中介,独立法人地位。负责开展认证工作。 • (4)企业:认证服务的对象,与认证机构订立合同。
方保护主义; 3、补充了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内容; 4、明确规定了企业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主题,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
度; 5.加强了对行政机关、有关技术机构、中介机构的约束、自律机制。 6、增加了行政监督的强制措施,完善了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7.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 8、加强了《产品质量法》的可操做性;


(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 第41~46条
责 产品质量行政责 (1)产品质量检查不合格
第17条

任(对社会有危 害,但不构成犯
(2)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第49~53、55条、56条
罪)
(3)产品标识标注违法
第54条
(4)其他经营者违法(广告、仓储、运 第59条~63条、69条 输、保管、广告、)和加重处罚(拒绝 检查、对查扣物品不当处理的处罚)
(5)职务违法和民事连带责任
第57条、58条65~68条
(6)执法分工和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第64条、70条
产品质量刑事责 任(对社会有危 害,并构成犯罪 的)
分类同上,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刑 法》 注意:①货值金额、销售金额
②案件移送的问题
第72条、第51条、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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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 1、节能法(加强环保产业发展意见) • 2、农资产品,包括农药、饲料及添加剂条例、种子、兽药、农业法 • 3、气象法(避雷针) • 4、建筑法 • 建材(准入证);工地能否检查;电梯;塔吊。 • 5、检测工作:消防法(03年加强消防监督通知)、粮食收购条例 • 6、电信条例:入网标志 • 7、清洁生产法 • 8、水法 • 9、工商:生产、流通分工;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名称地址、产地) •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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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质量法规体系
• 法规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范围,分成若干法的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产 品质量法规体系是指以《产品质量法》为龙头,以配套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分类组合而成的具有内在 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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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体系 (2) • 如按法的效力等级:分为质量法律、质量行政法规、质量地方法规、部
(7)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第3条
(8)产品安全监控制度
第12条,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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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
分类
内容
条款

生产者的产 (1)保证产品内在质量义务(三 第26条

品质量义务 项)
质 量 义
(2)生产的产品其标识符合法律 第27条 规定(五项)

(3)特殊产品包装的义务
第28条
(4)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义 第29条~32条 务
(无偿) 5、检验费:计委财政92(323)号文件。分为抽查、
统一检、定期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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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不重复检查。国家抽查后,地方半年内不得重复;省级检查, 地、市县局3个月内不得重复。国务院控制经济检查规定,一年 不得超过2次。
• 7、监督检查的复验: (1)不是复议:是技术评价的救济。 (2)向谁提出:行政(包括安排检查局及上一级局) (3)谁提出:被检企业
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发展分三步: 1、1986年《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2、1993年颁布实施《产品质量法》,惩治伪劣商品犯罪
的决定; 3、随后相继修改刑法、《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生产者、销售
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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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体制

概念:是指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以产品质量监督权的划分为基础,所设置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
管理制度,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和方法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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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1、行政监督的主体: (1)政府; (2)行政机关:主管部门、行业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
构 (3)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检验及认证机构 (4)生产、经营者 2、监督管理制度,及其运作方式、程序 3、行政强制措施
用设备监理的办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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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适用环节

主要生产、销售环节。

包括监督环节,假冒伪劣走到哪里,监督、执法就走到哪里。

修改时意见,(1)希望扩大范围;(2)没有修改的理由。
第17页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共38页
三、地域: 领土、领海、领空;港、澳、台除外。
四、时间: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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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仍不合格吊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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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质量认证

包括产品认证、体系认证、实验室评审、人员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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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源和发展
• 1、起源:市场经济,第三方独立评价,英国BSI • 2、中国80年代开始,加入IEC和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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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证的模式有8种
• (1)型式试验 • (2)型式试验加认证后监督--市场抽样检验 • (3)同上,工厂抽样检验 • (4)同(2),市场或工厂抽样检验 • (5)型式试验,质量体系(工厂),认证后监督--质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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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方式:国家及地方抽查(主要方式);统检、定期、 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产品:有目录,(1)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2)关系国计民生 (3)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
3、质量判定依据:一般有强标,按强标;有明示标准, 按标准;同时考虑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4、样品:(1)规定合理数量,不得多抽; (2)地点:工厂成品库,或流通领域; (3)是否无偿?人大讨论,占万分之几
产品质量法的框架
• 一般规定 • 立法宗旨 • 适用范围 • 原则
• 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 • 监督和管理的体制 • 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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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框架(2)

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
• 产品质量义务
• 生产者四项义务
• 销售者四项义务
• 产品质量责任
• 民事责任
• 违约责任
•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10条,22~24条
理 2.监督和管 (1)产品质量激励引导措施
第6条
理制度(共8 项)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14条二款 第14条一款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15条~17条,24条
(5)产品质量社会监督
第10条,22条,23条
(6)政府产品质量领导责任制
第7条,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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