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宪法责任的理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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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权力 来源 于 人 民 ; 府 权 力 的正 当性 就 在于 政 人 民公 意 的认 同及 人 民主权 的赐予 。尽管 人 民主 权 学说所 依据 的 “ 自然状 态” “ 会契 约 ” “自然 、社 、 权 利” 非 是 一 种 真 实 的 存 在 , 一 定 意义 上 讲 并 在 是 一种政 治假 说 , 据此 而 得 出的 “ 但 主权在 民” 的
Vo . 132. . No 5
So 2 0 e .. 0 6
政 府 宪法 责 任 的理 论 逻 辑
刘 广 登
( 州师范大学 法政 学院, 徐 江苏 徐州 211) 2 16
[ 关键词 ] 政 府; 宪法责任 ; 民主权 ; 力异化 ; 人 权 法治 [ 摘 要 ] 政 府宪法责任 的理论逻辑就是对政 府 宪法责 任存在 的合 理性 、 必要性 以及 追 究政 府 宪法责 任 的可能性等 问题的回答。基于人 民主权 的理念 , 人民是宪法权 力的所有者 , 在代议制 的条件 下, 宪法权 力是 由政府 来行使的 , 民试 图通过设定 宪法责任在 内的制度性安排 来保证 权力行使者谨慎 地运 用手 中的权力 , 人 并且运 用权 力为人 民服务是合 理的 ; 宪法权力即公共权力有其善 的一面, 但权 力有其作 恶滥用的 自然本性 , 这 根 源于行使 宪法权力的人的“ 本性” 为 了“ , 扬善抑恶” 通过 宪法预设 宪法责任来约束行使 宪法权力的政府是 , 必要 的; 只有在 法治的 宏观 背景 下, 建立政务公 开、 自由公正的选举等 制度 , 究违反 宪法 义务 的人 的 宪法责 追

据环境对它们进行变革和修正。对君主的权力不 存 在程序 性和 实质 性 的 约束 , 而他 的法 令必 须 被 国家官员 执行 , 须被公 民服 从 。总之 , 必 在博丹 那
里, 主权是 属于君 主的 。 .
主权学 说到启 蒙 思想 家 那 里发 展 为 “ 民主 人
权” 的思想 。“ 民主权 ” 人 的提 出是 主权 观 念 的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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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2卷 第 5 期
2 0 年 9 月 06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 f u h u N r a U i ( hl o h n o i c n e dt n 、o X zo om l n、 P i sp ya d S c l i c sE io o aSe i
任 问题 的逻辑前 提 , 当然 , 资产 阶级 思想家 和马 克 思 主义经典作 家对 人 民为什 么拥 有 主权 的分析路
径是 不 同的 。

般认 为 , 代 意 义 的主 权 观念 的 首 创 者是 近
法国古典法学家让 ・ 博丹 。博丹从反封建领主的
割据 状态 出发认 为 , 为 国家 最 高权 力 的 主权 应 作
主 的政 治 实 践 是 有 条 件 限 制 的 : 能在 “ 国 寡 只 小 民” 的城 邦 社 会 里 。随 着 城 邦 社 会 的 瓦 解 , 疆 在
域拓展 、 口庞 大的现 代 民族 国家 里 , 民 自治 的 人 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收稿 日期]0 60 —9 20 - 1 6 [ 作者简介] 刘广登( 9 4 ) 男, 16 ~ , 江苏邳州人 ,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 法学博士 , 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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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却是 意义 巨大 , 以说 是人 类 思 想 史 上 的重 可
务, 向人 民尽 义务 。换 言之 , 宪法 是用来 约束 政府
的, 就像有 的学 者所 言 : 宪 法 是 唯一 一个 直接 制 “ 定 用来 约束政 府 的法 律 ” 。政 府 在从 人 民那 里 … 得 到权力 的 同时 , 要承担起 宪 法义务 , 也 违反 宪法
义 务将受 到宪法 上 的制裁 即承担宪 法 责任 。政 府 宪 法责任 的理论 逻辑 就是对 政府宪 法责任 产生 和 存 在 的理 解与认 识 , 它试 图 回答 宪 法 责任 存 在 的 合 理性 、 要性 和可 能性等 问题 。 必
政府宪法责任 的合理性
无论 是资产 阶级思 想家还 是马 克思 主义经典
作家, 都认 为人 民是权 力的所有 者 , 切权 力 的本 一
源 在于人 民 , 是展 开 全 部宪 法 问题包 括 宪 法 责 这
识, 达成契约: 每个人都让渡一部分 自然权利 , 把 大家让 渡 的这 部分权 利交 给一个 后来 称之 为 国家 或政府的组织手里 , 交给政府的权利就成为权力 ,
力, 政府 要利 用从 人 民那 里 获 得 的权 力 为 人 民服
该 属 于君主 , 主权 是公 民和 臣 民的不 受 法 律 约束
的最 高权 力 。在 他看来 , 主权 的权 威是绝 对 的 、 不 可分割 的和永 久 的 , 主权 的统 治权 和 绝 对 权力 在 于不经 臣民的 同 意而 向他们 颁 布 法 律 , 一个 握 有 主权 的君 主就得 把法律 掌握 在 自己 的手 中以便 根
任 才是 可能 的。
[ 中图分类号 ] D 2 ; F 91D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 - 2 ( 06 0 -19 5 076 5 2 0 ) 500 . 4 0
在宪 政主 义者 看 来 , 法 是人 民与 政 府之 间 宪 的协 议 , 民通 过 宪法 授 予 政府 以权 力 即 宪 法权 人

宪 法权 力所 有 者 和 行 使 者 的 分 离 :
命性 改变 , 是 由卢 梭 在前 人 主权 学说 的基 础 上 它 发展起 来 的 。卢梭 认为 , 人生 来 自由, 具有 自然权 利 , 于没有 国家 或政府 的 自然状 态 , 了解决 自 处 为 然状 态 的 困难 和不 方 便 , 民通 过 协 商 , 成共 人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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