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的内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的内涵
一、行政的内涵
1、公行政
2、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的统一
总之,行政法意义的行政就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体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国家意志的活动。
二、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特征:形式特征:1、尚未形成完整和统一的法典
2、数量众多、效力多元
实质特征:1、内容广泛
2、内容易变
3、实体和程序规范交叉
三、制定法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协定
四、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
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主体一方恒定为行政主体。
2.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
3.内容的法定性,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
4.内容上的相对性和统一性。
5.行政主体享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
五、控权说
主要观点:主张行政法是控制、约束政府权力,规定向受到行政侵害之公民和组织提供救济的法。
理由:(1)行政权具有双重性。
“如果人人都是天使,我们就不需要政府。
如果政府官员都是天使,我们就不需要法律。
”
(2)行政权与公民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3)现代社会,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
控权途径:1.以行政组织法控制权源;
2.以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方式;
3.以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权力的滥用。
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所谓行政合理性原则:也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
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之间成比例。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为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要求,不得违法行政,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
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特征:1、是组织,不是个人;
2、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3、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及参加诉讼;
4、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
1、与行政法主体:包含与被包含
2、与行政机关:相交
三、行政机关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二)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四、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
五、委托&授权
委托授权
性质行政主体行为主体
依据法律法规行政委托行为
行为后果自己负责委托人负责
一、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标准
1、时间
2、地域
3、职权(责)
4、目的
5、名义
一、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
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特点:1、是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个人或组织
2、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另一方
3、是不具有或不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一、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法律特点:1、单方性2、强制性3、无偿性
二、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制定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4.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5.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6.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辖关系针对外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
(一)行为主体合法。
(二)行为权限合法。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程序合法。
(五)行为形式合法。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1.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
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确定力: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3.拘束力: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
行政规章的活动。
特点:行政性与立法性
二、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
治区地方政府规
章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三、行政立法程序
1.编制立法规划
2.起草
3.审查
4.决定与签署
5.公布和备案
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和行政立法行为的区别:
1、制定主体范围不同
2、效力大小不同
3、可予规范的内容不同
4、制定的程序不同
5、名称不同
一、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
活动的行政行为。
特点: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内容是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3、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是要式行政行为
5、是外部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的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
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
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
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主体是特定有法定确认权行政主体2、是行政行为
3、是对相对人法律地位和权义的认定
4、是要式行政行为
5、是羁束行政行为
七、行政裁决特征:
1、对象是与行政事务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2、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3、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4、具有准司法性
5、具有多重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种类:1、权属纠纷裁决2、侵权纠纷的裁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
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关系: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公务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相同: 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制裁,都由行政主体予以实施,都是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区别:主体、对象、种类、依据、救济途径不同。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保障相对人权利
5、职能分离
6、一事不再罚
四、学理上的分类(按性质或适用对象)
1.申诫罚
2.财产罚
3.行为罚
4.人身罚
五、创设权
法律任何种类和形式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其他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其他
部门和地方规章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种类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
项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
内容:表明身份→告知事实和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告知救济权→备案
2、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
的程序。
特征:适用范围广;较严格和复杂;同时作为听证程序的前提和
后续程序内容:立案;调查取证;送达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的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
系人参加的听证会的程序。
适用条件:
1、重大的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2、有当事人的要求
七、罚缴分离原则
例外: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做出罚款决定后,当
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要求当场缴纳罚款的。
八、行政强制执行特征:
1.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2.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4.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5.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九、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
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十、即时强制特征:
1. 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2.是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
3. 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的
一面
4.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是很严格
十一、行政合同的特征:
1、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具有公益性;
3、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优益权;
4、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十二、行政合同订立的方式:1、招标2、拍卖3、邀请发价4、直接磋商
十三、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权利:
1、选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
3、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力
4、对违反行政合同的相对人的制裁权
十四、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征;
1.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2.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以其合法和合理性为审理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
政行为
3.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采用开庭审理或听证的方式
4.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只能由法定具有行政复议权机关行使
十五、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范围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注:不包括国务院的规定
十六、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
3.对派出机关、机构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复议管辖;
4.共同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
十七、行政复议程序:
十八、行政复议的决定种类: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4.赔偿决定
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一、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做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特征:
1、诉讼客体以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2、审查核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以人民法院为主持人和裁判人
4、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关系:
都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同时,两者之间还有密切关系:
1、复议前置。
2、复议选择。
3、复议终局。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性质不同。
2、审理机关不同。
3、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不同。
4、审理方式不同。
5、审级不同。
6、法律效力不同。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可诉性行政行为:
(一)涉及人身、财产权的案件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的
5、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
6、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几类不可诉行为: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五、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
1.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被告必须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被告必须是有人起诉并且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