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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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1988]12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8.12.25
【实施日期】1988.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
(穗府(1988)129号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集资对象及数额
凡由广州市煤气公司供气的用户(含国家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都要交集资费,一次交清。

(一)个人用户
1.液化气每户集资七百元(不含灶具费,下同),其中,用户自出三百元,用户成员工作单位负担四百元。

2.炼厂气、油制气、煤制气、焦炉气等管道煤气每户集资一千元,其中:用户自出三百元,用户成员工作单位负担七百元(一九八八年底以前交款的炼厂气用户仍按七百
元收费)。

用户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集资费全部由用户负担。

(二)集体用户
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用户,按设计日用气量收取集资费,每立方米收费五百元。

为使燃气工程的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以保证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鼓励用户提前缴交集资费。

用户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上半年前缴交的,每户收九百五十元;一九八九年下半年缴交的,每户收一千元;一九九0年上半年缴交的,每户收一千零五十元;下半年缴交的收一千一百元;一九九一年上半年缴交的每户收一千一百五十元,下半年缴交的收一千二百元。

至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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