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条管理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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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假条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企业正
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员工
假条管理。
第三条员工假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公平、公正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
(四)方便、快捷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假条管理制度,明确假条的种类、申请程序、审批权限、休假期限、工资待遇等事项。
第二章假条种类
第五条员工假条分为以下几类:
(一)事假:因个人原因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如婚丧嫁娶、探亲访友、照顾病患等。
(二)病假: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如患病、受伤等。
(三)年假:员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后,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
(四)产假:女员工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
(五)陪产假:男员工在女员工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
(六)婚假:员工结婚期间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
(七)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期间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
(八)其他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以及企业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假种。
第三章假条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员工需请假时,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假条申请。
第七条假条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假人姓名、部门、职务、工号;
(二)请假事由;
(三)请假起止时间;
(四)请假天数;
(五)请假期间工作安排。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员工的假条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审批。
第九条假条审批权限如下:
(一)部门负责人:审批本部门员工的请假申请;
(二)人力资源部门:审批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请假申请;
(三)总经理:审批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请假申请。
第十条员工请假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假、病假、年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带薪休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员工正常工资;
(二)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非带薪休假期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部分工资或者不支付工资;
(三)其他假种,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以及企业实际情况,规定工资待遇。
第四章假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假条管理制度,明确假条管理职责,加强假条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员工的假条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假条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员工的请假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员工请假期间的工作任务得到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假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假条管理规定的员工,
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员工未按照规定请假或者请假手续不齐全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规章制
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虚构请假事由、虚报请假时间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
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利用假条进行违法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管理假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假条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假
条管理。
第三条假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假条管理制度,明确假条的种类、申请程序、审批权限、休假待遇等。
第二章假条种类
第五条假条分为以下几种:
(一)事假: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累计不超过三个月的,可以申请事假。
(二)病假:职工因病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累计不超过三个月的,可以申请病假。
(三)年假:职工按照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
(四)产假: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五)婚假:职工结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婚假。
(六)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假。
(七)探亲假:职工因探望直系亲属需要,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
(八)其他假:根据国家和单位规定,职工可以申请的其他假期。
第三章假条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职工申请假条,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条,由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年假、产假等假条,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制度执行,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
程序审批。
第九条职工申请假条,应当提前向单位提出,并按照单位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单位应当在收到职工假条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
通知职工。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假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如实填写假条申请表,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不得同时享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假期;
(四)在假期结束后,应当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第四章假条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在享受假条期间,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事假:事假期间,职工工资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二)病假:病假期间,职工工资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病假满三个月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三)年假:年假期间,职工工资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四)产假:产假期间,职工工资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
(五)婚假、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职工工资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职工在享受假条期间,因工作需要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当经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假条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假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假条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假条申请、审批、休假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假条申请的审核,确保职工享受假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休假期间的考勤管理,确保职工按照规定休假。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假条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假条滥用。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对职工假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职工违反本规定,虚报、冒领、骗取假条的,由单位收回假条,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审批假条、支付假条待遇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单位工作人员在假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假条管理
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有关假条的种类、待遇等事项,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制
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涉及的时间、期限等,均按照自然日计算。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利于职工的原则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假条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假条,是指员工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向企业请假时所填写的书面申请。
第四条假条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合法、合理、简便;
(三)尊重员工意愿,保障企业利益。
第二章假条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员工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员工请假应当填写《员工请假单》,内容包括:
(一)请假人姓名、部门、岗位;
(二)请假事由;
(三)请假起止时间;
(四)请假期间工作安排;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对员工请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员工请假单》上签署意见。
第八条下列情况需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
(一)请假时间超过三天;
(二)涉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假等情况的请假;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请假的。
第九条企业领导对员工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并在《员工请假单》上签署意见。
第十条员工请假经审批后,应将《员工请假单》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期间,如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按原程序办理。
第三章假条的审核与备案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员工请假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请假事由是否合理;
(二)请假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三)请假期间工作安排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请假申请审核通过后,应在《员工请假单》上签署意见,并报企业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批通过的《员工请假单》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员工请假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应予以核实:
(一)请假事由发生变化;
(二)请假期间工作表现异常;
(三)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四章假条的补办与销假
第十六条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请假,应当在事后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
情况,并办理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员工补办请假手续应当填写《员工补办请假单》,内容包括:
(一)请假人姓名、部门、岗位;
(二)请假事由;
(三)请假起止时间;
(四)请假期间工作安排;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部门负责人对员工补办请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员工补办请假单》上
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员工补办请假经审批后,应将《员工补办请假单》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当及时销假,填写《员工销假单》,内容包括:(一)请假人姓名、部门、岗位;
(二)请假起止时间;
(三)销假时间;
(四)销假后工作安排;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部门负责人对员工销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员工销假单》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员工销假经审批后,应将《员工销假单》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五章假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假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假条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假条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违反假条管理规定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
报批评、扣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假条管理法律规定实施细则
一、请假类型
(一)事假:因私事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
(二)病假:因患病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
(三)年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年休假。
(四)婚假:员工本人结婚的请假。
(五)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的请假。
(六)产假:女员工生育期间的请假。
(七)护理假:员工直系亲属住院需要护理的请假。
(八)事由假: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
二、请假期限
(一)事假: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五天,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病假:一次请假不得超过十五天,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年假:根据国家规定享受。
(四)婚假: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三天。
(五)丧假: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五天。
(六)产假:根据国家规定享受。
(七)护理假: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五天。
(八)事由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请假手续
(一)员工请假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部门负责人对员工请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员工请假单》上签署意见。
(三)员工请假经审批后,应将《员工请假单》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四、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工资。
(二)病假:按国家规定享受病假工资。
(三)年假: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工资。
(四)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假期工资。
五、请假期间的福利待遇
(一)员工请假期间,应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二)员工请假期间,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六、请假期间的考勤管理
(一)员工请假期间,应按照企业考勤管理规定进行考勤。
(二)员工请假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可按企业加班管理规定执行。
七、请假期间的绩效考核
(一)员工请假期间,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二)员工请假期间,如因请假原因导致工作进度滞后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处罚。
八、请假期间的劳动合同管理
(一)员工请假期间,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员工请假期间,如因请假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九、请假期间的保密义务
(一)员工请假期间,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二)员工请假期间,如因工作需要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
十、本实施细则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