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研究(凯正杯)pptx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合同的定义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 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 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 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 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未成年人订立 电子合同的
效力
坚持传统观点 突破传统观点 折中观点
一、坚持传统观点
(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 成年人在网上交易时如果做出了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意思表示时,需要得到 其法定代理人的确认,未经确认该意思表示无效。 (二)商务部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在“订立主体身份识别” 一章 中做出了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应釆取适当的方法对使用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或 核实日本法,确立未成年人欺诈制度 (1)应当明确,无行为能力人为使相对人相信其有行为能力的而为欺诈行为,其所订立合同视为有行为能力 人作出,不可撤销。 (2)同时应当对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进行限制。
(四)借鉴德国“零花钱”制度,明确未成年人一定的缔约能力 《德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未成年人已用金钱履行合于合同的给付,而该金钱是法定代理人或经法定代理 人同意的第三人为此目的或为供任意处分而交给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视为 自始有效。即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用父母所给的零花钱履行了约定的给付义务,则合同视为有效。 该“零花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未成年人在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赋予其一定的自由处分权力,也弥补了 未成年人在缔约能力上的不足。
谢谢
Thanks
三、折中观点
折中说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判定未成年人所缔结电子合同的效 力,但对于未成年人采用特殊方法缔结的合同应当认为有效。这里特殊方法指的是 类似于欺诈行为等,对于未成年人用这种方法缔结的合同,如果合同另一方在合同缔 结过程中已经尽量做到审查义务,那么因未成年人欺诈而缔结的合同带来经济损失 时,未成年人不得以其在订立合同时是未成年人而否定合同的效力。传统理论之所 以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合同是由于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其中包括缔结双方的身份与行 为能力难以判定、法定代理人难有效监督未成年人缔结合同等,但是这并不影响传 统理论对于一般电子合同的应用。
总结与建议
一、总结与建议
(一)坚持传统民法理论 传统的缔约能力规则在电子合同中仍然适用。电子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在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 过程中,虽然当事人的行为方式可能有多种变化,但仍应按照民法有关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规定,来认定 其效力。
(二)明确和提升经营者及平台经营者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经营者应承担适当的审慎义务,对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可以是形式而非实体上的,例 如进行注册时的年龄审查以及设置一些较为复杂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和未成年人难以达到的要求。在 经营者履行了合适的审慎义务的条件下,可以推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过错,由其对商家承担全部 或部分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突破传统观点
(一)“台湾电信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使用电信的行 为,对于电信事业,视为有行为能力人。 (二)《电子商务法》草案中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其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三)电子签名的归属确认。《电子商务示范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研究
2020年11月17日星期二
丁庭威
1
背景 定义
背景
未成年人通过网络非面对面的方式缔结电子合同的现象也日益普遍。例如未成年人在使用网上 的购物平台时需要提供个人信息注册账号、接受平台的合同协议,然后才能正常使用平台购物或 交易。在通过网络娱乐时,也同样需要进行身份确认及网络协议签订后才能享用商家提供的服务。 但是由于互联网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网络欺诈、传销、违法犯罪等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