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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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03
篇一:劳动合同(最优版word203)
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月日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
3.本合同为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之日起至完成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工作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做变更,乙方同意其工资待遇也随之变动。
如果乙方被甲方聘任为相应职务的,甲方可依据工作需要或乙方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职务。
三、工资待遇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按执行,乙方的劳动报酬为税前收入。
A.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元/月,乙方的试用期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包括绩效工资、其他工资、津贴、奖金、加班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下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B.
计件工资。
具体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位及劳动定额均由甲方规章制度规定。
C.
其他工资形式:
2.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对工资的发放时间做一定的调整,但甲方需提前书面告知乙方,且工资延迟发放不得超过一个月,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
3.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
4.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未作规定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5.乙方在每次收到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时,均应当认真核算;如果对甲方计发的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工资、奖金、津贴或
补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奖金、津
贴或补贴计发确有不足的,除在乙方送达书面异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获得补发
外,无论乙方是否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均视为甲方从向乙方发放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之日起拒绝向乙方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爱有关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等规定。
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实行(A.标准工时制;B.综合计算工时制;C.不定时工时制)。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从事特殊作业者进行专门培训的义务,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按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2.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体检,并在
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乙方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以及工作规范;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履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
和奖惩。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八、培训及保密
1.乙方可依据甲方规章制度申请参加培训,但乙方在接受培训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服务期限;如果有多个因培训产生的服务期限的,则
按最迟届满的期限为准;如果因培训需要履行的服务期限超越本合同期限的,则
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服务期限届满日为止。
乙方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
2.甲乙双方可以就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协议》。
3.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无论在职还是离职,未经甲方同意均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通过第三人披露、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如果乙方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则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
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地
域为。
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
标准为元/月,发放方式为。
若乙方违反竞业限制
义务,应支付甲方违约金元。
如乙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承担全部
的赔偿责任,如果这种损失无法准确计算的,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最低相
当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至岗位(工种)实际获得的月平均工资的2倍。
如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则以《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为准。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身体情况、工作能力及表现对本合同做相应变更,双方另行签订变更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a)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b) 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 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e) 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
的;
f) 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或事假累计达20天以上的。
g) 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h) 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i) 甲方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乙方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本合同到期,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外,本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8.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9.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处理。
10.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本合同规定的,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的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
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a) 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或招收录用费用;
b) 对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
c)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因乙方从事工种的特殊性,一般在次年年初才能招到替代人员,乙方的违约行为如果按上述方法无法准确计算损失的,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最低为相
当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岗位(工种)实际获得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
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有关约定的,乙方应当按照未服务年限分摊
培训费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甲方支付的专项培训费,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
成的损失。
如果这种损失无法准确计算的,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最低为相
当于甲方为乙方支付培训费的3倍。
4.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如果乙方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这种损失无法准确计算的,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最低为相当于乙方在
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岗位(工种)实际获得的月平均工资之6倍。
5.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或在本合同被依法解除、终止后不
移交或不完全移交工作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果这种损失无
法准确计算的,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最低相当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之
岗位(工种)实际获得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约定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冲突时,优先试用本条约定)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和单位部分)全部计入乙方的实发工资中,一并发放。
十二、送达
1.
乙方如果发生结婚等可提前知晓的重大事项,应在该事项既定发生之日
起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甲方;
2.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列示的地址均为各自送达地址;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
发生变化的,均应当在送达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甲
乙双方在向对方列示的任一送达地址送达有关文书时,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
或其他无法送达情形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书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对方。
十三、其他
1.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如果甲方的规章制度未规定的,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执行;其他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3.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
本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
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篇二:劳动合
同范本驾校203
劳务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居民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月日
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年月日生效,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教练员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及时脱离工作岗位。
因本身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服务规范、职业道德、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需要对乙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分为两种情况:1,由甲方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培训费用的,乙方在合同期满前辞职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的,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培训费用由乙方赔偿。
2,由乙方支付培训费用的,乙方在合同期满前辞职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的,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培训费用乙方不赔偿。
第四条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1、乙方为退休人员,已经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双方同意将该费用折算进入工资。
2、乙方为兼职人员,已由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双方同意将该费用折算进入工资。
3、乙方暂时在甲方处工作,乙方本人不同意由甲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双方同意将该费用折算进入工资。
4、乙方在甲方处工作,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已经由乙方按照其他方式自行缴纳,乙方本人不同意由甲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双方同意按照将该费用折算进入工资。
5、乙方的车辆是挂靠在甲方的名下,乙方同甲方产生的是合伙关系,甲方没有义务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
6、乙方带学员所使用的车辆是挂靠在甲方处的车辆,乙方的真实雇主是挂靠车辆的真实车主。
其各项社会保险应当由挂靠车辆真实车主负担,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
乙方所适用的方式不是上述任何一种的,经过双方约定适用以下条款:
第六条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七条甲方采用以下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1、月工资元,试用期间月工资元,甲方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2、经过甲方同乙方协商,适用该合同第五条1,2,3,4项的,将各项社会保险折算并入工资的,每月工资加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为元。
3、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可以折算为乙方工资。
4、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月电话费,交通费,午餐补助费100元的补贴。
5、乙方全年车辆安全,车辆未发生事故的年终奖励20元。
6、全年未发生学员投诉奖励150元。
第八条乙方的业绩考核
1、技能考核:各科合格率的要求:桩考合格率90,场地合格率80,路考合格率70。
2、关于各科合格率的考核规定:
(1)桩考合格率为90(2)场地合格率为80(3)路考合格率为70。
每科考试低于一个百分点罚款6元,高出一个百分点奖励10元。
注:当月考核达到考试标准的技能津贴不变,未达到的扣除当月技能工资。
第九条乙方的工伤保险待遇。
1、乙方发生工伤的,由甲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发生工伤的,经过双方协议,不是由甲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负担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擅自离岗,擅自离岗的,需要赔偿驾校的实际损失。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不得迟到,早退,迟到半小时按照旷工半天处理,迟到超过1小时的按照旷工1天处理,迟到早退的需要扣除当月的全勤奖金。
请假需要以书面的方式告知,病假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事假每月超过10天的扣除当月全月工资,病假的超过15日的扣除当月全月
工资。
当月请病假事假的按照请假每天天扣除8元的补贴(电话费,交通费,午餐补助费)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的训练要求:
1、乙方在训练学员练桩时必须跟车作业,场路训练不得离开车辆,离开一次罚款 20
元,二次罚款 400 元,三次校方将做出开除决定并扣除当月工资。
2、在各科开课前由校方统一发放学员培训单,考完后统一交回校方,未见校方培训单私自上车培训罚款 50 元。
3、单科考核前根据学校的培训单发放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并认真填写,丢失一份处罚 144 元。
4、乙方在训练过程中不能有吃、拿、卡、要等现象,学员投诉学校将以 10 倍处罚,连续两次学校将作出开除决定,并扣除当月工资。
5、上班期间严禁喝酒,发现类似规象直接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
6、乙方在训练过程中有违章行为,由乙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自测后未合格的学员一律不准参加考试,有特殊情况需学员写书面申请由校方批准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当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3年修改】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改)
(2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第四条
式公示。
第五条策、措施。
第六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
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六条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第十七条动合同。
第十八条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