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日本热加工肉类食品卫生要求讲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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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偶蹄动物产品是指偶蹄动物的肉类肌肉舌心脏横膈膜等脏器肝脏肾脏等以及以上述肉和脏器为原料加工成的香肠火腿培根但消化道子宫膀胱头部舌及脸颊肉除外脊髓脊柱骨以及相关的成分如背部神经干等除2中国对日本出口的偶蹄动物热加工产品仅限于上述五种偶蹄动物的肌肉舌心脏横膈膜和肝脏肾脏等以及香肠火腿培根
出口日本热加工肉类 及其产品卫生要求讲解
①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的 不能中转
偶蹄动物必须在第三国出生并饲养; 经过进境检疫
②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 的原料必须直接从第三国进口,不得经
任何第三国以外中转;
直接运到日方注册的工 厂
③用来生产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品的原料必 须经过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的进境检 验,没有携带任何动物传染病,并直接 运至认可或注册加工厂(具体见第7条与 第8条)
申请 注册厂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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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9、日本动物卫生当 局根据第8条所指的 申请,到出口国家现 场考察出口热加工偶 蹄动物产品的加工厂 是否符合注册要求, 所有费用由出口国家 承担。
现场考察。
明确注册新工厂的费 用由出口国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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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必须从第三国直接引入,不得从任何第 注册屠宰场宰前宰后
三国以外的国家中转;
检疫。
③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 必须经出口国家进境检疫,没有任何动 物传染病;
④必须证实: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 的偶蹄动物经过出口国家官方认可屠宰 场(具体见第6条)的官方检疫人员的宰 前、宰后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爆发)是指一种疾 体即认为发生疫情。
病的临床症状的出现, 本卫生要求是在日本
并检测到该疾病的抗 认为我国有口蹄疫的
原或抗体。
前提下制定的(根据
疫情对国家分类,中
国属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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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5)出口国家是指 仅限大陆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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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2)中国对日本出口的 偶蹄动物热加工产品仅 限于上述五种偶蹄动物 的肌肉、舌、心脏、横 膈膜和肝脏、肾脏等, 以及香肠、火腿、培根。
不能有子宫、膀胱、头、 脊髓、脊柱,特别注意 不能有消化道(胃、 肠),不能带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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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3)热加工是指按 照日本农林水产省指 定的热加工标准进行 加工:
卫生要求(29条) 附件1:被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为没有
BSE或者慢性消耗病(CWD)的国家 附件2:注册要求 附件3: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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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1、本文件规定了从出 口国家向日本出口偶 蹄动物热加工产品的 动物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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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 产品的卫生要求
14、出口国家的 动物卫生当局必 须至少每6个月 对注册加工厂实 地检查一次,检 查其是否始终符
检查内容:生熟界面、加热设施、 熟区密封性(气流、人流、物流、 水流)、地面墙壁天花板、加工用 水、 SSOP、原料验收、加热参数 及热加工记录、金探及X光机运行 情况、企业变更情况。
合注册要求及本 各局还应做好日常监管:
⑤如果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 动物是绵羊与山羊,那么这类动物必须 被证实来自第三国,并来自在第. 三国出 生、饲养没有羊痒病的饲养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3)如果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 使用进口偶蹄动物肉为 类产品来自第三国偶蹄动物产品,那么: 原料进行热加工的情况
70℃或70℃以上持续1 分钟或1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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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2)通过水浴加热、 热空气干燥或其他方 式使肉类产品的中心 温度达到70℃或70℃ 以上持续30分钟或30 分钟以上
对肉和内脏,如果以水 浴或热风干燥的方式加 热,要使产品中心温度 达到70 ℃或以上,持续 30分钟或以上。
趋势:官方备案养殖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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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5、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偶蹄动 物产品必须满足以下一种条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用中国大陆出生、饲养
(1)如果用来出口到日本的热 加工肉类产品来源于出生并饲养
的猪、牛等偶蹄动物肉 加工的情况:
在出口国家的偶蹄动物,那么必 必须是在中国出生、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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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对工厂加工记录的要求。工厂加
13、注册加工厂管理人 工记录应至少包括:
员必须做好以下书面记 录,并保留2年以上:
a. 原、辅料验收记录;
(1)热加工的日期; b. 热加工自动温度记录;
(2)原产地国家或省的名 c. 加热后温度检查记录;
称第(三如国果国原名料)来,自热第加三工国偶, d. 温度计校准记录; 蹄动物肉类产品的数量 e. 关键工序的加工记录;
加工后,再采用以下一 根,应在加工后再加
种方法进行热加工处理: 热。
1)通过沸水煮或暴露 沸水煮或暴露于
于100℃以上的蒸汽蒸, 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 70℃或70℃以上持续1 分钟或1分钟以上。
100℃以上的蒸汽蒸 , 70 ℃或以上持续1分
钟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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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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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2)如果用来生产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 产品的偶蹄动物来源于第三国,那么:
如果用进口偶蹄动物,
①用来生产热加工动物产品的偶蹄动物 则:不能涉及这个第
必须在第三国出生、饲养;
三国以外的国家和地
②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 区;要经进境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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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12、注册加工厂必须 至少每个月确认一次 在实施加工过程中卫 生危害控制措施以及 保证达到了适当的质 量水平,书面的核查 结果必须保留2年以 上。
企业至少每月应对有关 SSOP监控和检查记录进 行审核、确认;
书面的核查结果要保留 2年,意味着每2年一次 的注册复查可能要检查 这些记录。
④如果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 物是绵羊与山羊,那么这类动物必须被 证实来自第三国,并来自在第三国出生、 饲养没有羊痒病的饲养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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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6、用来加工出 A. 原料肉必须来自CIQ注 口 到 日 本 的 偶 册的屠宰场(CNCA注册证 蹄 动 物 的 屠 宰 书)。 场 ( 以 下 统 称 B. 进口原料必须来自本 为认可屠宰场) 文件附件1所描述的国家。 必须得到出口 国家的认可。
2、本文件涉及的名 词定义如下:
(1) 偶蹄动物是 指牛、绵羊、山羊、 猪以及鹿。
(1)不包括其它 偶蹄类动物,如: 骆驼,黄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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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2)偶蹄动物产品是指偶 蹄动物的肉类(肌肉、 舌、心脏、横膈膜等)、 脏器(肝脏、肾脏等) 以及以上述肉和脏器为 原料加工成的香肠,火 腿,培根,但消化道、 子宫、膀胱、头部(舌 及脸颊肉除外)、脊髓、 脊柱(骨以及相关的成 分如背部神经干等)除 外。
(一)
对日本出口热加工 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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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口食品主要由日本厚生省与农林水产 省根据《食品卫生法》与《家畜传染病防制 法》进行注册、检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 产品的卫生要求》-2004
《输日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卫生要求》-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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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 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6)第三国是指被 可以是进口原料热加 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 工后出口日本。 为没有BSE或者慢性 进口国应该是日方认 消 耗 病 ( CWD ) 的 可的没有BSE或CWD 国家,见附件1列表; 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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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7)日本动物卫生 当局是指日本农林水 产省食品安全消费者 事物局动物卫生与动 物产品安全课。
须保证:
养;
①用来生产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 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必须在出 口国家出生、饲养;
屠宰场经官方认可 (CIQ卫生注册);
②必须证实:用来生产热加工肉 经官方宰前宰后检疫没 类产品的偶蹄动物经过出口国家 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官方认可屠宰场(具体见第6条) 的官方检疫人员的宰前、宰后检 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及其他们的热加工记录; f. 成品检验记录。
(3)出口到目的地国家每 批货物的数量与装运日
期。
记录的内容应体现加工日期、数 量、具体时间及产品的可追溯性
和批次管理。
“三专”管理。
记录. 至少保持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必须如实做好每半年进行一次的定 期监督检查,并保存好记录备查。
日方负责偶蹄动物热 加工产品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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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3、出口热加工牛、 绵羊、山羊肉类产品 的国家必须没有疯牛 病;热加工鹿的肉类 产品的出口国家必须 没有慢性消耗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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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4、用做热加工肉类 产品的绵羊与山羊, 必须来自出生、饲养 地没有羊痒病的饲养 群。
h.根据热分布情况,将温度探针插在冷点; i.温度计进行校准; j.增加加热完毕后的手动温度计检测点; k.新产品的开发必须经过验证和确认;配备有
责任心的检验人员; l.有条件的可以进行蛋白质变性电泳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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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 4 ) 疫 情 的 发 生 检出疫病的抗原或抗
10、当按照第8条注 册的加工厂(以下统 称注册加工厂)计划 进行改建、扩建或其 他变更事项(以下统 称变更),必须经出 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 提前向日本动物卫生 当局提出许可申请。
关于变更问题,见附 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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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11、如果注册加工厂 CIQ及时将工厂名称、 改变名称、地址或不 地 址 变 更 情 况 上 报 再用做生产出口到日 CNCA; 本的热加工偶蹄动物 及时取消注册。 产品,出口国家动物 卫生当局应及时通报 给日本动物卫生当局。
2)通过水浴加热、 热空气干燥或其他方 式使产品的中心温度 达到70℃或70℃以上 持续30分钟或30分钟 以上。
同样,水浴、热风干 燥或其他要70 ℃, 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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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从以下几方面确保达到加热温度和时间: a.肉的初温直接影响加热的效果(充分解冻); b.制定操作限值,确保充分加热。但加热温度
和时间也不宜过高过长,影响产品品质,增加 成本。 c.产品规格要均匀; d.产品在加热设施中的分布要均匀; e.加工量必须与设备加工能力相适应; f.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具体的热加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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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从以下几方面确保达到加热温度和时间:
g.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加热及加热后工序的工 人了解产品应有的状态,通过肉眼观察是否加 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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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7、出口到日本的热 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 预先热加工(切割、 风干、盐渍等工艺的 加工厂)与冷冻储藏 厂必须得到出口国家 的认可。
半成品必须来自CIQ 注册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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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经出口国家申请,日 本农林水产省注册符 合附件2条件(以下 统称注册要求)的加 工厂为注册加工厂, 只有注册加工厂才有 资格出口热加工偶蹄 动物产品到日本,原 则上有效期为2年。
各种产品均要有符合 热加工要求的工艺流 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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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①偶蹄动物的肉类与内 脏(消化道、子宫、膀 胱除外)在完全去骨后 必须按照以下一种方法
完全去骨; 暴露于100℃以上蒸汽蒸; 沸水煮。
进行热加工处理:
1)通过沸水煮或暴露 于100℃以上的蒸汽蒸, 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
卫生要求。
a. 对企业的加热记录进行审核;
水浴:100℃以下的热水;
除1)以外的其它加热方 式均应满足本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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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②用偶蹄动物的肉与内 首先是原料完全去骨、
脏做成的香肠、火腿、 培根,在完全去骨、非 冷冻状态保存3天以上, 并经过盐渍或类似方法
非冷冻状态保存3天 以上。
对于香肠、火腿、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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